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睿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睿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睿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睿鋒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49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詐欺 │違反證券交易法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罪日期 │99年12月間 │96年12月至98年4月 │98年初至98年4月9日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 │ │ │ │98年初至98年4月9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 │機 關 │署(下稱新竹地檢署)│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4082號 │98年度偵字第9093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9 │同左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102年1月3日 │102年2月7日 │同左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9 │同左 │ │判 決│ │ │號 │ │ │ ├──┼──────────┼──────────┼──────────┤ │ │判決│102年1月3日 │102年4月8日 │同左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 │同左 │ │ │字第444號 │字第4319號 │ │ │ │ ├──────────┴──────────┤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 │ │ │ │金上訴字第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