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睿鋒
- 即被告
- 黎章麒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093號、第176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睿鋒部分撤銷。
邱睿鋒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5-1、5-2、8、18-1、18-2、24-1、24-2、37、38-2、46-2、69-2、69-3、70、77、86、112-2、128、193、197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邱睿鋒係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0段00號3樓富耀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富耀康公司,原名鼎鋒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富耀康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並無證券投資或經紀股票等業務,與黎章麒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邱嘉宜等人(均經原審法院判決如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證券商之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仍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由邱睿鋒自民國96年11月起陸續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富耀康公司延平分公司、八德分公司、賓士分公司,並僱用黎章麒擔任富耀康公司副總,僱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邱嘉宜等人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分公司員工,並自太陽神網站購得摩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比佳公司,販售期間:96年12月間)、均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宣公司,販售期間:97年3月至4月)、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普公司,販售期間:97年7月至8月)、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利運公司,販售期間:97年8月至12月)、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力公司,販售期間:97年11月至98年2月)、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司,販售期間:98年3月至4月)等未上市公司之股票,再由黎章麒及如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以如附表二所示價格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上開未上市公司股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邱睿鋒另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使黎章麒、如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及黃子珊(未據起訴)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推銷凱普公司及瑞德公司股票時,得以向客戶表示富耀康公司確實可販售上開公司之股票,先於97年間向江慧頻(於98年2月19日死亡)取得於不詳時、地偽造之其上蓋有偽造「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隨即仿造上開圈購單之格式,於98年初在桃園縣桃園市附近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刻製「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之印章,並於富耀康公司內由自己或交由不知情之邱嘉宜、賴育柔接續蓋用上開印章於其偽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上,並交由黎章麒、如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及黃子珊於推銷上開未上市公司股票時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凱普公司、瑞德公司及購買者。嗣遭檢舉後,經警方於98年4月9日至上開分公司地點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之一及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廖鎮源、李桐進、許祐正、林建豐、黃健生、劉文俊、陳威如、張祐齊、金家宇、陳麗評、蔡振坤、馮睿璇、林照雄、李後瑋、林柏筠、曾群傑、李瑞桓、江姵儀、黃聖育、黃國芫、黃子珊、陳立筠於警詢中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業經被告暨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其他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例外情形,則依前揭法條意旨,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詞,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定程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397號判決意旨)。本件證人廖鎮源、李桐進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既係經檢察官依法訊問,有其證人結文在卷可憑(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344至345頁),又依現存證據復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原審審理中業已傳喚證人廖鎮源、李桐進到庭作證,並由檢察官、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及其等辯護人對於證人廖鎮源、李桐進當庭進行詰問,顯已賦予被告對於前開證人對質詰問機會,而證人廖鎮源、李桐進之偵訊筆錄亦經法院提示告以要旨,由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及辯護人依法辯論,揆諸前揭說明,證人廖鎮源、李桐進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三、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判時,對原審及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邱睿鋒、黎章麒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部分:訊據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對於其等上揭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審訴卷二第173頁、原審卷六第223頁、本院101年12月20日準備序筆錄、102年1月10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邱嘉宜、曾育鈴、葉麗芬、黃雅惠、朱益輝、古于忻、郭語喬、彭素琴、賴育柔、游敏琪、黃楚珺、洪曼睿、陳寶銀、徐鴻伸、蔣安昱、曾秀蓮、陳薏安、梁心怡、徐珮珍、黃國勝、吳澤鑫、張曉雲、戴雯淩、李宛芹、李淑美、曾亭方、楊雅婷、陳于暄、劉軍鶴等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承其等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乙節相符(見原審審訴字卷二第4頁反面至第5頁正面、第24頁正面、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正面、第42頁正面至43頁正面、第234、242頁,原審卷一第127頁反面至128頁、第148頁正面、第156頁正面,原審卷二第163頁反面、第204頁,原審卷四第72頁反面),並經證人即購買本件未上市公司股票之黃健生、劉文俊、陳威如、金家宇、周小雲、蔡振坤、馮睿璇、林照雄、李後瑋、林柏筠、曾群傑、江姵儀、黃聖育、陳立筠、黃國芫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張祐齊於警詢中、證人李瑞桓於原審審理時、秘密證人(代號林志玲、代號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98年度偵字第17637號卷二第446至449、452至453、463至464、470至471、477至478、484至485、490至491、505至506、511至512、520至521、526至527、529至530頁,審訴字卷二第107至112、119至120頁,原審卷六15至17頁,原審卷四第137至141、258至260、253至254、192至198頁,原審卷六第12至14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01、255至257頁,原審卷五第136至137頁,原審卷六第17至19頁,原審卷五第44至45、138至140、40至43、141至142頁,98年度偵字第17637號卷二第467至468頁,原審卷四第250至252頁,98年度他字第598號卷一第43至46、63至65頁),復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7年10月21日證期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明富耀康公司非屬經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事,見98年度他字第598號卷一第107頁)、富耀康公司登記資料暨基本資料查詢(見98年度他字第598號卷一第86、90至92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匯款申請書、匯款委託書、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申購委託書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17637號卷二第457至462、473至476、481至483、486至488、493至504、508、51 4、523至524、531至534頁),且有扣案之附表三之一所列之物等附卷可憑,足徵被告邱睿鋒、黎章麒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邱睿鋒、黎章麒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私文書(「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部分:訊據被告邱睿鋒於本院審理時就其行使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及行使偽造「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等情均坦承不諱,且:
㈠被告邱睿鋒偽造其上蓋有「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等印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後,交由不知情之被告黎章麒及附表二之邱嘉宜等人於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時使用等情,業據被告邱睿鋒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黎章麒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及證人邱嘉宜、賴育柔於警詢、偵訊中、吳澤鑫、曾育鈴、黃國勝、葉麗芬、黃楚珺、洪曼睿、陳寶銀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二第55頁反面,原審卷六第222頁,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一第90、132、134、175、196、170頁,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二第19、55、71、88、102、124頁),並有扣案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等印章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等可憑,此部份足信為真實。。
㈡證人即凱普公司總經理廖鎮源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凱普公司於96至97年間並無公開發行股票,我也不知悉有人在外販售凱普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7頁),是扣案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係屬偽造乙節,可信為真。又被告邱睿鋒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依照江慧頻於97年給我的『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後,才去刻製『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並製作『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等語,細觀扣案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其格式雖略有不同,但就「聲明書」、「注意事項」之記載內容,均有「服務人員」、「單位查核」、「中籤人或圈購人」基本資料欄位之設計,是被告上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係仿效「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形式所製作之供述,並非無憑。再證人黃子珊於原審結證稱:「我任職富耀康公司3個月後即離職,在職期間之上司張曉雲,會要員工向親友推銷,後來公司有人帶伊去找我母親江姵儀、哥哥黃聖育、阿姨陳立筠推銷凱普公司及冠利運公司股票,我記得要寫類似申購委託書的單子送回公司,過幾天後該單子就會載明中籤幾股。」等語(見原審卷五第46頁),佐以扣案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其上圈購人處載有江姵儀之個人資料,服務人員處則有黃子珊之簽名,左上角蓋有「中籤5000股」之印文,故扣案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縱非被告邱睿鋒所偽造,但被告邱睿鋒確有交付該圈購單予富耀康公司員工作為推銷凱普公司之股票使用之作為。又被告邱睿鋒既供稱係仿效該圈購單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則其主觀上顯然對於江慧頻所交付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係偽造而來已有認識,是被告邱睿峰行使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之犯行,亦信屬實。
㈢綜上所述,被告邱睿鋒於本院審理時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之犯行,堪以認定,亦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說明
㈠被告邱睿鋒、黎章麒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5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1月6日起施行,並增列第2、3項,原條文有關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刑責則改列至第1項,因為此部分並未涉及法律變更,故以下逕引為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先予說明。
㈡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又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即係所謂之證券業務,同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79條復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是以法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時,應由實際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人負責。是核被告邱睿鋒、黎章麒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至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列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惟起訴事實就被告此等犯行已有敘及,僅漏引所犯法條,自屬已提起公訴,本院應併予審理,並予以補充。又因以身分關係(即公司之負責人邱睿鋒)而成立犯罪,無此特定關係之共同實施者即被告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參與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刑法該條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是不具身分關係之被告黎章麒與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部分,與被告邱睿鋒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再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所謂經營證券業務,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證券業務,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併合論罪可言。本案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起訴意旨認被告邱睿鋒、黎章麒等人係自97年間起至98年4月9日遭經搜索查獲為止,持續為本件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惟起訴書之附表已載明向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本案共同被告邱嘉宜等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購買人,其購買之時間自96年12月起至98年4月止,又本件為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審理,併此敘明。
㈣另證人劉文俊於原審結證稱:「我透過古于忻及富耀康公司購買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包含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9元購買冠利運公司股票8張、威利公司股票10張、瑞德公司股票2張及摩比佳公司股票2張,另外我還有於冠利運公司增資時向冠利運公司以每股12元購買20張。」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39頁反面至第140頁);又證人馮睿璇於原審結證稱:「我以每股59元向富耀康公司購買均宣公司、凱普公司、冠利運公司股票,另外還有直接向冠利運公司以每股12元價格購買6張。」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3頁反面至14頁),則就證人劉文俊直接向冠利運公司以每股12元購買20張、馮睿璇直接以每股12元購買6張冠利運公司股票部分,並非經由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所購得,此部份原起訴書誤載為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及如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之一部分,容有誤會,亦予說明。
㈤核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邱睿鋒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印章各2枚,又使不知情同案被告邱嘉宜、賴育柔蓋用上開印章於偽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上,復再交付上開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及江慧頻所交付之偽造「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予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向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客戶提出而為行使,為間接正犯。再被告邱睿鋒偽造上開印章4枚,進而偽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基於單一犯意,在時空密接之情況下所為之前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行為,其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邱睿鋒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其目的係為表示富耀康公司得以販賣瑞德公司、凱普公司之股票,然被告邱睿鋒所犯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之罪名各別,行為態樣及犯樣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檢察官於99年1月14日之補充理由書已擴張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私文書包含「申購委託書」、復於原審101年7月26日審理程序中指明包含「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而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成罪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部分有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
㈠撤銷改判即關於被告邱睿鋒部分
1.原審就被告邱睿鋒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先認為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又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二罪名(見原判決第10頁第4至7行),前後矛盾;而舊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公布刪除,於95年7月1日施行,且被告邱睿鋒自96年11月起即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另於97年間先向已故之江慧頻取得於不詳時地偽造之其上蓋有偽造「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始仿造該圈購單之格式,於98年初在桃園縣桃園市附近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刻製「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之印章,並於富耀康公司內由自己或交由不知情之邱嘉宜、賴育柔接續蓋用上開印章於其偽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上,並交由黎章麒、如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於推銷上開未上市公司股票時使用,則被告邱睿鋒所犯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時間不同,顯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誤從一重而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有未洽。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被告邱睿鋒上訴以原判決量刑太重,檢察官以原判決量刑太輕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邱睿鋒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2.爰審酌被告邱睿鋒為公司負責人,知悉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證券商之許可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與黎章麒共同招攬不特定大眾購買未上市之公司股票,罔顧法律規範,貪圖僥倖而獲取不法利益,其手段導致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因購買未上市股票投資失利,追索無門,危害證券交易秩序,又未經凱普公司、瑞德公司同意擅自偽造前開公司名義之股票申購文書,兼衡被告秋睿鋒之犯罪情節、素行、犯後態度,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3.又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本件被告邱睿鋒所犯前開2罪,分別經本院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該等刑度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而未修正,故不涉及法律變更,附此說明。
4.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列之物,為被告邱睿峰、黎章麒與邱嘉宜、曾育鈴、葉麗芬、黃雅惠、朱益輝、古于忻、郭語喬、彭素琴、何翊苹、賴育柔、游敏琪、黃楚珺、陳寶銀、徐鴻伸、蔣安昱、曾秀蓮、陳薏安、梁心怡、徐珮珍、洪曼睿、黃國勝、吳澤鑫、張曉雲、戴雯淩、李宛芹、李淑美、曾亭方、楊雅婷、陳于暄、劉軍鶴等人供本件經營證券業務所用,且分屬被告邱睿峰、黎章麒及邱嘉宜等人所有(詳附表三之一所載),業據其等供承在卷,除附表三之一中被告邱睿鋒偽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各2枚(見附表三之一編號18-1、18-2、69-2、69-3),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外,餘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均予沒收。又附表三之一中被告邱睿鋒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見附表三之ㄧ編號5-1、5-2、8、24-1、24-2、37、38-2、46-2、70、77、86、112-2、128、193、197)上偽造之印文,既因文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無庸另就偽造之印文重為沒收之諭知。另被告邱睿鋒偽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各2枚(見附表三之一編號18-1、18-2、69-2、69-3),及附表三之一中被告邱睿鋒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見附表三之一編號5-1、5-2、8、24-1、24- 2、37、38-2、46-2、70、77、86、112-2、128、193、197),則於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項下宣告沒收。
⑵另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5號等物品雖分為本件共犯所有(詳附表三之二所載),核該等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三之二編號6至30號等物,均非本案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皆不得宣告沒收。
㈡維持原判即關於被告黎章麒部分
1.原審以被告黎章麒犯罪事證明確,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黎章麒知悉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證券商之許可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受雇於邱睿鋒而共同招攬不特定大眾購買未上市之公司股票,罔顧法律規範,貪圖僥倖而獲取不法利益,其手段導致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因購買未上市股票投資失利,追索無門,危害證券交易秩序,兼衡被告犯罪情節、素行、犯後態度,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黎章麒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1年。復就沒收部分說明:1.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列之物,為被告邱睿峰、黎章麒與邱嘉宜、曾育鈴、葉麗芬、黃雅惠、朱益輝、古于忻、郭語喬、彭素琴、何翊苹、賴育柔、游敏琪、黃楚珺、陳寶銀、徐鴻伸、蔣安昱、曾秀蓮、陳薏安、梁心怡、徐珮珍、洪曼睿、黃國勝、吳澤鑫、張曉雲、戴雯淩、李宛芹、李淑美、曾亭方、楊雅婷、陳于暄、劉軍鶴等人供本案犯罪所用,且分屬被告邱睿峰、黎章麒及邱嘉宜等人所有(詳附表三之一所載),業據渠等供承在卷,除附表三之一中被告邱睿鋒偽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各2枚(見附表三之一編號18-1、18-2、69-2、69-3),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外,餘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均予沒收。又附表三之ㄧ中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見附表三之ㄧ編號5-1、5-2、8、24-1、24-2、37、38-2、46-2、70、77、86、112-2、128、193、197)上偽造之印文,既因文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無庸另就偽造之印文重為沒收之諭知。2.另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5號等物品雖分為本案共犯所有(詳附表三之二所載),核該等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三之二編號6至30號等物,均非本案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皆不得宣告沒收。
2.經核原判決就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皆屬妥適。檢察官上訴以:「被告黎章麒遲未予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於告訴人透過民事訴送查封其財產時,發現被告已完成脫產,原判決量刑太輕」為由,另被告黎章麒上訴以原判決量刑太重為由,均指摘原判決不當。惟如前述,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然本件經原判決逐一剖析,並就卷內證據資料參互審酌,認定被告黎章麒確實有共同違反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之犯行,惟其於本件係受僱於邱睿鋒,其犯罪情節較邱睿鋒為輕,又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項事由,均業已如前述,檢察官及被告黎章麒之上訴均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乙、維持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含98年12月10日、99年1月14日、99年3月11日、101年7月5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101年7月26日原審審理期日檢察官當庭補充)另以:被告邱睿鋒藉由被告黎章麒之傳授,自行編撰與冠利運公司、均宣公司、凱普公司、威力公司、瑞德公司實際營運情形、財務及獲利狀況不符之營運計畫書,併同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交予被告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同案被告邱嘉宜等人作為對外販售上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依據,被告邱睿鋒僱用被告黎章麒擔任富耀康公司副總,負責新人之培訓,被告邱睿鋒並指示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向附表二所示之人表示上開未上市公司股票即將上市,投資報酬率相當高,惟數量不多須以抽籤圈選方式並需透過富耀康公司與各該公司之關係才取得股票認購權等說詞,並提出上開營運計畫書,致使附表二所示之人誤信該營運計畫書係各該公司所出具而有相當之可信度,且確有如渠等所述之發展前景及市場價值,而以高於股票面額約5.9倍之價格購買上開未上市公司之股票。邱睿鋒並以業務員每賣出1張未上市股票可抽取4千至8千元不等之高額佣金,藉此鼓勵員工推銷,邱睿鋒等人即以此方式將上開公司股票銷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因認被告邱睿鋒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營運計畫書)及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黎章麒則與被告邱睿鋒共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營運計畫書」,上開「甲、有罪部分」認定被告邱睿鋒犯行使偽造「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之犯行)及詐欺取財罪嫌。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而「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e on fact)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issue on credibility),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或質疑被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8條亦已就此項「彈劾證據」予以明文規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義之功能,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故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減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079號、第2896號、第4029號判決參照)。本件判決以下所引有關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非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依前開判決意旨,皆不受證據能力規定及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須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52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邱睿鋒、黎章麒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邱睿鋒、黎章麒之供述、證人廖鎮源、李桐進、許佑正、黃瑞菊、林建豐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寶銀、洪曼睿、黃楚珺、葉麗芬、黃國勝、游敏琪、曾育鈴、賴育柔、吳澤鑫、邱嘉宜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黃健生、劉文俊、陳威如、張祐齊、金家宇、陳麗評、蔡振坤、馮睿璇、林照雄、李後瑋、林柏筠、曾群傑、江姵儀之證述、扣案之冠利運公司、威力公司、凱普公司、均宣公司及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等為主要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邱睿鋒固坦承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已於前開甲、有罪部分認定),且有交付公司員工營運計畫書做為推銷使用,並有指示員工向客戶說明所推銷股票之公司即將上市上櫃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偽造營運計畫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上開營運計畫書係江慧頻交付予伊,伊並不知悉內容不實,不是伊偽造的。」等語;訊據被告黎章麒固坦承受僱於被告邱睿鋒擔任富耀康公司副總,負責員工教育訓練,且有使用營運計畫書向客戶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情,惟堅決否認有起訴書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上開營運計畫書及申購委託書係被告邱睿鋒交付予伊使用,伊並不知內容不實,亦不知係偽造。」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瑞德公司負責人許佑正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瑞德公司並未製作過營運計畫書,卷附之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中(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83至102頁)『前言、公司概況、產業概況與商機、營運概況與發展策略』等部分之內容,係瑞德公司業務部門所做,伊有看過,計畫書中『附件』部分,亦為瑞德公司所有之專利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但營運計畫書內之『財務概況』部分則非瑞德公司所製作,瑞德公司從設立到99年結束營業都是虧損,但只有經營團隊及股東才知悉公司虧損情況,97年10月間,公司對原股東辦理增資,江慧頻有跟公司內某位股東買2千張公司股票,我不認識被告邱睿鋒及黎章麒」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6頁反面至第110頁反面);證人即威力公司負責人李桐進於原審結證稱:「威力公司並未製作營運計畫書,卷附之威力公司營運計畫書(見98年度偵字第17637號卷二第661至679頁)中之相關產業資料可在網路上查得,所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專利證書確為威力公司所有,而計畫書內之『97年上半年度損益表』係公司股東江慧頻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所要求公司出具之預估經營狀況資料,公司在97年度上半年稅前盈餘有達到1. 03元,狀況好的話,97、98、99年度稅前盈餘有可能分別達到營運計畫書中所載之2.07、4.05、6.03元,但實際上97年下半年開始碰到金融海嘯就一直虧損至今,公司的財務報表每年都會在股東會上公開,目前公司股票已經上興櫃,因為能源股價格都比較高,所以即便仍在虧損,上興櫃之價格為35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1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冠利運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建豐於原審結證稱:「冠利運公司並未製作營運計畫書,卷附營運計畫書(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35至56頁)中之公司及產業相關資料係公司網站上的資料,但計畫書中的財務資料並非公司提供,公司於97年下半年之營業額不是很多,但隔年有與大公司合作案,營業額有到2億,但因為經濟狀況不佳,所以沒有依約履行,97年8、9月間,江慧頻透過經理人白爾詒博士與伊見面,江慧頻說可以幫公司把全省的經銷商建立起來,要求把一些公司股票賣給她。」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5至116頁);證人即凱普光電總經理廖鎮源於原審結證稱:「凱普公司並未製作營運計畫書,卷附營運計畫書(98年度偵字第17637號卷二第680至700頁)中關於公司經營之相關內容,可以從網路上取得,至於財務資料,公司並未對外公布,但在股東會中會公開給股東,營運計畫書中之96年度損益表與凱普公司出具的96年度損益表完全相同,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即可取得,江慧頻有買公司的股票,且有要求公司提供財報及產品規劃資料,且我當時有對江慧頻表示公司預計3至5年後要上市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7至118頁反面);證人即均宣公司負責人黃瑞菊於警詢中證稱:「公司並未製作營運計畫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 93號卷三第297頁),又江慧頻於97年初曾至均宣公司表達投資意願,且要求公司製作並提供財務報表乙節,有均宣公司99年1月8日均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資料可憑。」等語(見原審審訴字卷三第177至205頁),是卷附之營運計畫書並非瑞德公司、威力公司、冠利運公司、凱普公司、均宣公司所製作,且營運計畫書中關於公司組織及產業情況之相關資料,係由公司製作或可任意由網路上查詢取得,又江慧頻為前開公司之股東,且曾要求威力公司、凱普公司、均宣公司提供並取得公司財務報表相關資料等情,足信為真實。
㈡又偽造之威力公司營運計畫書記載,「伍、財務概況」中「
一、97年上半年損益表(暫結)」係由威力公司提供給江慧頻等情,業據證人李桐進於原審結證明確,已如上述;再偽造之凱普公司營運計畫書中,「伍、財務概況」資料中關於96 年度之損益表部分,營運計畫書中之內容與凱普公司所出具之財務資料完全一致,此有凱普公司於98年12月25所出具之函文暨所附資料可憑(見原審審訴字卷三第123、139頁);復偽造之均宣公司營運計畫書中,「肆、財務概況」資料中,關於96年度之損益表部分,營運計畫書中所載數據與均宣公司所出具之財務資料中,關於「營業收入」項目均為「155,469,694」,又「營業成本」、「營業毛利」及「營業淨利」項目則為相近數據,此有均宣公司99年1月8日均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資料可憑(見原審審訴字卷三第177、185頁);且冠利運公司營運計畫書中所附為97年上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52頁正、反面),與江慧頻於97年前期聯絡冠利運公司欲購買公司股票,並於同年中旬透過經理人白爾詒與實際負責人林建豐見面之時間點相符,業據證人林建豐於原審結證明確如上,亦有冠利運公司99年2月10日回函可憑(見原審卷一第58頁),是上開公司既曾交付公司財務資料予江慧頻,且營運計畫書中其餘公司及產業相關資料又係可任意經由網路取得,則江慧頻於取得上開公司之財務資料後,究係自行製作上開公司之營運計畫書?抑或將資料交由被告邱睿鋒後,再由被告邱睿鋒加以偽造?實有疑問。又被告邱睿鋒前於警詢中已明確供稱:「富耀康公司所販售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係我從太陽神網站上向江慧頻購得,再由我轉售給客戶。」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7637號卷一第13頁),佐以證人即被害人劉文俊、金家宇、周小雲、蔡振坤、馮睿璇、李後瑋、林柏筠、江姵儀、陳立筠所購買之本案未上市公司股票,部分出賣人確係江慧頻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17637號卷二第458、474至475、483、486至488、493至501、514、524、531至534頁,原審審訴字卷二第259至263頁),故江慧頻為求順利出脫其所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進而偽造並交付部分誇大不實之營運計畫書予被告邱睿鋒,非無可能。而上開偽造之營運計畫書設確由江慧頻所偽造,被告邱睿鋒既非由上開公司處收受財務資料之人,亦非上開公司之股東,是否知悉上開營運計畫書及其內關於財務資料有部分不實?亦有可疑。又江慧頻已於98年2月1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148頁),則僅憑前述證據,實難認定被告邱睿鋒有偽造瑞德公司、威力公司、冠利運公司、凱普公司、均宣公司營運計畫書之行為或被告邱睿鋒知悉上開營運計畫書係屬偽造而仍執意加以行使之主觀犯意。至被告黎章麒雖前於偵訊時證稱:「我有告訴被告邱睿鋒之前我在花蓮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買賣時,係在太陽神網站看到後,與公司聯絡提供資訊,再以成本加上管銷訂出訂價,我當時自己製作營運計畫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一第86頁、同偵字卷三第280頁),惟亦證稱:「我僅告知被告邱睿鋒先前經驗,本案的營運計畫書我並不知是何人提供。」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98號卷三第280頁),則被告黎章麒雖曾提供前案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經驗予被告邱睿鋒,然上開公司既確有提供財務資料予江慧頻,且江慧頻又為本案未上市股票之出賣人,已如上述,則縱被告黎章麒於前案中有自行製作營運計畫書情形,亦無從遽認本案之營運計畫書係被告邱睿鋒、被告黎章麒所製作。
㈢證人許佑正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瑞德公司於96至98年間有跟金鼎證券談過關於輔導上市上櫃,因為當時公司認為有機會,但是一直沒有成功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7、109頁);證人李桐進於偵查及原審結證稱:「江慧頻購買威力公司股票時,公司有規劃上市上櫃,97年度上半年每股稅前盈餘有1.03元,下半年碰到金融海嘯之後一直虧損到現在,公司股票在101年7月8日上興櫃,雖然公司虧損,但因為能源股價格較高,所以上興櫃時的價格是35元。」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349頁,原審卷三第111頁反面、第113頁反面);證人林建豐於原審結證稱:「97年度有人來找冠利運公司談論透過證券公司輔導上市上櫃事宜,但因為產品開發不如預期,業務量不穩定,所以沒有這樣規劃,公司於97年下半年之營業額不是很多,但隔年有與大公司合作案,營業額有到2億,但因為經濟狀況不佳,所以沒有依約履行。」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5頁反面);證人廖鎮源於偵查及原審結證稱:「江慧頻購買凱普公司股票時,公司有預計3至5年後要上市上櫃,但後來並沒有申請輔導。」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348頁,原審卷三第117頁、第118頁),則江慧頻向凱普公司、威力公司購買股票當時,上開公司均有上市上櫃規劃,至瑞德公司及冠利運公司亦皆曾談論過透過證券公司輔導上市上櫃事宜之可行性等情,應可認定。
㈣又證人劉文俊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黎章麒及古于忻當時約向我推銷6檔未上市公司股票,我是挑選公司經營產業較吸引我的購買。」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39頁);證人李後瑋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當時有看古于忻提供給我的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並有於98年3月間在新竹市光復路參與瑞德公司的說明會,當時瑞德公司的負責人許佑正有上台介紹公司相關營運狀況、產品及未來展望,我認為許佑正所述內容和古于忻先前介紹一樣。」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56頁正、反面);再參諸由邱嘉宜處扣得之98年3月18日工商時報A16版,內有「創投業者在綠能產業的投資比去年一年增加不少,尤以對日光能源、電能、電池、電動車的投資,成長特別快,可看出綠能已是世界必然趨勢」之報導,另由洪曼睿處扣得之98年4月7日工商時報A17版影本,內有標題為「金鼎證券輔導瑞德電能掛牌」之報導,再由黃楚珺處扣得之98年1月7日經濟日報影本亦有標題為「威力能源建廠擴產」之報導,可見購買者可由多種管道得知相關產業資訊,故被告邱睿鋒供稱:「我收集相關資訊並參加公司說明會後,認為上開公司可能上市上櫃。」等語,被告黎章麒辯稱:「我依據被告邱睿鋒提供之資料銷售本案股票。」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㈤再證人邱嘉宜於偵查中證稱:「客戶若有意願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會讓客戶填申購書,我會告訴客戶要抽籤,但實際上沒有,公司會統一刻中籤章,再問客戶需要幾張,目的是要提高客戶的購買興趣。」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一第132頁);證人賴育柔於警詢中供稱:「申購客戶先填認購張數,客戶再傳真給我,我再於委託書上加蓋中籤章回傳客戶,告訴客戶瑞德公司同意讓他們認購的張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一第175頁);證人黃子珊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公司有人帶我去找江姵儀、黃聖育、陳立筠推銷凱普公司及冠利運公司股票,我記得要寫類似申購委託書的單子送回公司,過幾天後該單子就會載明中籤幾股。」等語(見原審卷五第46頁),又觀之扣案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上載有江姵儀之個人資料及服務人員黃子珊之簽名,左上角蓋有「中籤5000股」之印文,則被告邱睿鋒有提供「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供被告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使用,表示客戶可經由富耀康公司購得未上市公司股票,且上開可供購買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有數量限制等情,可信為真。而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購買附表二所示股票當時,知悉其所購買之物品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且均有取得附表二所示公司股票等情,業據證人劉文俊、周小雲、蔡振坤、林照雄、李瑞桓、金家宇、李後瑋、陳威如、陳立筠、江姵儀、林柏筠、黃聖育、黃國芫、馮睿璇、黃健生、曾群傑於原審審理證述明確(見原審卷四第140頁、第194頁反面、第198頁、第200頁、第250頁、第253頁、第255至256頁、第258頁,卷五第41頁、第44頁、第136頁、第138頁正、反面、第141頁,卷六第12頁、第15頁、第18頁);又證人林照雄、李瑞桓、金家宇、李後瑋、陳威如、曾群傑雖證稱有填寫申購單抽籤情況(見原審卷四第200頁反面、第250頁反面、第254頁、第257頁、第258頁反面,原審卷六第18頁反面),惟證人李瑞桓填寫5張,但僅購買1張,證人金家宇、李後瑋、陳威如則分別填寫實際所欲購買之張數等情,亦據上開證人證述明確,則被告邱睿鋒雖有行使上開偽造申購書之犯行,但附表二所示之人確實透過富耀康公司購得真正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則尚難以被告邱睿鋒於非法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時有行使偽造之申購委託書及圈購單之行為、被告黎章麒有使用被告邱睿鋒交付之上開文書販賣股票,即認其有虛偽、詐欺之行為。另數量有限說法,亦屬銷售市場上為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常見使用之推銷方式,況且各公司發行之股票本有一定數量,亦難基此認為係施以詐術。
㈥被告邱睿鋒於警詢、偵訊時供稱:「我知道被告黎章麒有賣過未上市公司股票,所以會請被告黎章麒至富耀康公司向員工講授有關行銷概念。」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7637號卷第6頁反面、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130至131頁),核與證人邱嘉宜、賴育柔、曾育鈴、葉麗芬、陳寶銀證稱:「被告黎章麒擔任講師,負責教育訓練,是鐘點計費的,有時候會陪同員工出去客戶推銷。」等語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一第91頁反面、第133頁、第185頁,同偵卷二第4、60、124頁),則被告黎章麒於富耀康公司係擔任行銷教育訓練及陪同員工向客戶推銷等工作,應可認定。則本件無從認定被告邱睿鋒、黎章麒有行使偽造營運計畫書或詐欺取財犯行,已如前述,至檢察官認被告黎章麒與被告邱睿鋒就前開已認定之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有犯意聯絡部分,依上開證述,實缺乏進一步之事證證明受僱於被告邱睿鋒之黎章麒與被告邱睿鋒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㈦股票投資本有風險,非必一定獲利,此據證人劉文俊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獲利不多,因為未上市公司股票將來上市會賺比較多,所以購買本案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本案發生之後我仍有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40頁);證人蔡振坤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本案發生前我曾購買茂矽公司未上市股票,我知悉未上市股票有風險。」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96頁);證人曾群傑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知悉未上市公司股票沒有辦法透過公開市場交易,也沒有義務揭示公司營運狀況。」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8頁);證人林照雄、證人金家宇、李後瑋、陳威如、黃健生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知悉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有風險。」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0頁、第254頁反面、第256頁反面、第259頁反面,原審卷六第16頁),是縱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因投資判斷錯誤,致透過富耀康公司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人資金虧損,尚與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無從率以詐欺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邱睿鋒雖有行使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之犯行,但就行使偽造之營運計畫書部分尚屬不能證明,且難認有何施用詐術、主觀有何不法為自己所有之意圖,是以尚難僅憑事後投資虧損,遽認被告邱睿鋒有何行使偽造營運計畫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又被告黎章麒雖前案有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然其既僅擔任富耀康公司行銷教育工作,難認與被告邱睿鋒就行使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有何犯意聯絡,至被告黎章麒行使偽造營運計畫書及詐欺犯行,亦屬不能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檢察官所指被告邱睿鋒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營運計畫書、被告黎章麒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於法亦無不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證券交易法第44條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項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姓名 │工作地點(富│職稱 │判決結果 │ │ │ │耀康公司下列│ │ │ │ │ │分公司) │ │ │ ├───┼────┼──────┼────┼─────────────┤ │1 │邱嘉宜 │延平分公司 │協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2 │曾育鈴 │延平分公司 │襄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3 │葉麗芬 │延平分公司 │襄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4 │黃雅惠 │延平分公司 │人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 │ ├───┼────┼──────┼────┼─────────────┤ │5 │朱益輝 │延平分公司 │講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6 │古于忻 │延平分公司 │業務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7 │郭語喬 │延平分公司 │專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8 │彭素琴 │延平分公司 │專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 │ │ │ │ │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8萬元。 │ ├───┼────┼──────┼────┼─────────────┤ │9 │何翊苹 │延平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 │ │ │ │ │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 │ ├───┼────┼──────┼────┼─────────────┤ │10 │賴育柔 │八德分公司 │協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11 │游敏琪 │八德分公司 │經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12 │黃楚珺 │八德分公司 │襄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13 │陳寶銀 │八德分公司 │副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14 │徐鴻伸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15 │蔣安昱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16 │曾秀蓮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17 │陳薏安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18 │梁心怡 │八德分公司 │業務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19 │徐珮珍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20 │洪曼睿 │八德分公司 │副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21 │黃國勝 │賓士分公司 │經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22 │吳澤鑫 │賓士分公司 │總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 │ ├───┼────┼──────┼────┼─────────────┤ │23 │張曉雲 │賓士分公司 │協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24 │戴雯淩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25 │李宛芹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26 │李淑美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27 │曾亭方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28 │楊雅婷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29 │陳于暄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 │ │ │ │ │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6萬元。 │ ├───┼────┼──────┼────┼─────────────┤ │30 │劉軍鶴 │賓士分公司 │主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 │ │ │ │ │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 │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 │ │ │ │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 │ │ │ │ │新台幣7萬元。 │ ├───┴────┴──────┴────┴─────────────┤ │備註 │ │ │ │延平分公司: │ │96年11月間設立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 段00號3 樓 │ │ │ │八德分公司: │ │97年1 至2 月間設立於桃園市○○路000 號5 樓 │ │ │ │賓士分公司: │ │97年3 至4 月間設立於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3樓 │ └──────────────────────────────────┘ 附表二 ┌──┬─────┬──────┬────┬──┬───────┬─────────┐ │編號│購買人姓名│購買股票名稱│每股價格│數量│金額(新臺幣)│購買時間 │ ├──┼─────┼──────┼────┼──┼───────┼─────────┤ │1 │黃健生 │均宣公司股票│59元 │5張 │ 295,000 元 │97年3 月間 │ │ │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10張│ 590,000 元 │97年7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8元 │10張│ 580,000 元 │97年8 至9 月間 │ │ │ │票 │ │ │ │ │ │ │ │威力公司股票│59元 │8張 │ 472,000元 │97年11至12月間 │ │ │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 │ ├──┼─────┼──────┼────┼──┼───────┼─────────┤ │2 │劉文俊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8張 │ 472,000元 │97年9 月間 │ │ │ │票 │ │ │ │ │ │ │ │威力公司股票│58元 │5張 │ 290,000 元 │97年11月間 │ │ │ │威力公司股票│25元 │5張 │ 125,000 元 │98年2 月間 │ │ │ │瑞德公司股票│58元 │2張 │ 116,000 元 │98年3 月間 │ │ │ │摩比佳公司股│59元 │2張 │ 118,000 元 │96年12月間 │ │ │ │票 │ │ │ │ │ ├──┼─────┼──────┼────┼──┼───────┼─────────┤ │3 │陳威如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2張 │ 118,000元 │98年4 月間 │ ├──┼─────┼──────┼────┼──┼───────┼─────────┤ │4 │張祐齊 │威力公司股票│36.3元 │10張│ 363,000 元 │ │ │ │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5張 │ 295,000 元 │98年3 月間 │ ├──┼─────┼──────┼────┼──┼───────┼─────────┤ │5 │金家宇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3張 │ 177,000元 │98年3 月間 │ ├──┼─────┼──────┼────┼──┼───────┼─────────┤ │6 │周小雲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6張 │ 354,000元 │98年3 至4 月間 │ ├──┼─────┼──────┼────┼──┼───────┼─────────┤ │7 │蔡振坤 │均宣公司股票│59元 │25張│1,475,000元 │98年3 至4 月間 │ ├──┼─────┼──────┼────┼──┼───────┼─────────┤ │8 │馮睿璇 │均宣公司股票│59元 │10張│ 590,000 元 │97年4 月間 │ │ │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10張│ 590,000 元 │97年7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3張 │ 177,000 元 │97年9 月間 │ │ │ │票 │ │ │ │ │ ├──┼─────┼──────┼────┼──┼───────┼─────────┤ │9 │林照雄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8張 │ 472,000元 │98年3 至4 月間 │ ├──┼─────┼──────┼────┼──┼───────┼─────────┤ │10 │李後瑋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2張 │ 118,000元 │98年3 月間 │ ├──┼─────┼──────┼────┼──┼───────┼─────────┤ │11 │林柏筠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98年3 月間 │ ├──┼─────┼──────┼────┼──┼───────┼─────────┤ │12 │曾群傑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5張 │ 295,000元 │98年3 月間 │ ├──┼─────┼──────┼────┼──┼───────┼─────────┤ │13 │李瑞桓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98年3 月間 │ ├──┼─────┼──────┼────┼──┼───────┼─────────┤ │14 │江姵儀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7張 │ 413,000元 │97年7 至8 月間 │ │ │ │凱普公司股票│25元 │1張 │ 25,000元 │97年7 至8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13張│ 767,000元 │97年8 至9 月間 │ │ │ │票 │ │ │ │ │ ├──┼─────┼──────┼────┼──┼───────┼─────────┤ │15 │黃聖育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97年7 月間 │ │ │ │凱普公司股票│25元 │1張 │ 25,000元 │97年7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2張 │ 118,000元 │97年8 至9 月間 │ │ │ │票 │ │ │ │ │ ├──┼─────┼──────┼────┼──┼───────┼─────────┤ │16 │陳立筠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4張 │ 236,000元 │97年7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1張 │ 59,000元 │97年9 月間 │ │ │ │票 │ │ │ │ │ ├──┼─────┼──────┼────┼──┼───────┼─────────┤ │17 │黃國芫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1張 │ 59,000元 │97年7 月間 │ │ │ │票 │ │ │ │ │ │ │ │冠利運公司股│58元 │10張│ 580,000元 │97年8 月間 │ │ │ │票 │ │ │ │ │ ├──┼─────┼──────┼────┼──┼───────┼─────────┤ │18 │戴松穎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5張 │ 295,000元 │98年3 至4 月間 │ │ │ │威力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 │ └──┴─────┴──────┴────┴──┴───────┴─────────┘ 附表三之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扣押物品│ │ │ │ │ │原編號 │ ├──┼────────────┼───┼────┼────┤ │1 │筆記本(封面有2007字樣)│1本 │游敏琪(│D-1 │ ├──┼────────────┼───┼────┼────┤ │2 │客戶資料 │1冊 │賴育柔 │D-2 │ ├──┼────────────┼───┼────┼────┤ │3 │進度表、週工作計畫表 │1冊 │賴育柔 │D-3 │ ├──┼────────────┼───┼────┼────┤ │4 │面試紀錄簿 │1冊 │賴育柔 │D-4 │ ├──┼────────────┼───┼────┼────┤ │5-1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32張 │賴育柔 │D-5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 │ │5-2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1張 │ │ │ │ │購單」(蓋有「凱普光電股│ │ │ │ │ │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6 │瑞德公司資料 │1冊 │賴育柔 │D-6 │ ├──┼────────────┼───┼────┼────┤ │7 │佣金分配表 │1冊 │賴育柔 │D-7 │ ├──┼────────────┼───┼────┼────┤ │8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36張 │賴育柔 │D-8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9 │IPO市場介紹資料 │4本 │賴育柔 │D-9 │ ├──┼────────────┼───┼────┼────┤ │10 │合作金庫銀行空白存款憑條│1疊 │賴育柔 │D-10 │ │ │(戶名已填寫游敏琪) │ │ │ │ ├──┼────────────┼───┼────┼────┤ │11 │筆記本(咖啡色、咖啡花色│3本 │賴育柔 │D-11 │ │ │相間、粉紅色各1本) │ │ │ │ ├──┼────────────┼───┼────┼────┤ │12 │勤惰卡 │1疊 │賴育柔 │D-12 │ ├──┼────────────┼───┼────┼────┤ │13 │徵人廣告資料 │1疊 │賴育柔 │D-13 │ ├──┼────────────┼───┼────┼────┤ │14 │名片 │1盒 │賴育柔 │D-14 │ ├──┼────────────┼───┼────┼────┤ │15 │富耀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 │賴育柔 │D-15 │ ├──┼────────────┼───┼────┼────┤ │16 │冠峰企業集團聘書 │2張 │賴育柔 │D-16 │ ├──┼────────────┼───┼────┼────┤ │17 │瑞德公司股票 │10張 │賴育柔 │01 │ ├──┼────────────┼───┼────┼────┤ │18-1│「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1枚 │賴育柔 │02 │ │ │務專用章」 │ │ │ │ ├──┼────────────┼───┤ │ │ │18-2│「詹德勝印」 │1枚 │ │ │ ├──┼────────────┼───┼────┼────┤ │19 │鼎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統一│1枚 │賴育柔 │03 │ │ │發片專用章 │ │ │ │ ├──┼────────────┼───┼────┼────┤ │20 │橡皮章 │8枚 │賴育柔 │04 │ ├──┼────────────┼───┼────┼────┤ │21 │冠利運公司特定人增資繳款│1袋 │賴育柔 │05 │ │ │書 │ │ │ │ ├──┼────────────┼───┼────┼────┤ │22 │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戶│1本 │賴育柔 │06 │ │ │名賴育柔,帳號0000000000│ │ │ │ │ │125 │ │ │ │ ├──┼────────────┼───┼────┼────┤ │23 │冠利運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賴育柔 │07 │ ├──┼────────────┼───┼────┼────┤ │24-1│「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21張 │賴育柔 │08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 │ │24-2│「瑞能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4張 │ │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25 │富耀康公司員工薪水支領方│1本 │賴育柔 │09 │ │ │式確認書 │ │ │ │ ├──┼────────────┼───┼────┼────┤ │26 │佣金分配表 │1本 │賴育柔 │10 │ ├──┼────────────┼───┼────┼────┤ │27 │冠利運公司相關資料 │1本 │賴育柔 │11 │ ├──┼────────────┼───┼────┼────┤ │28 │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袋 │賴育柔 │12 │ │ │更名換發新股通知書 │ │ │ │ ├──┼────────────┼───┼────┼────┤ │29 │收支簿 │3本 │賴育柔 │13 │ ├──┼────────────┼───┼────┼────┤ │30 │現金支出傳票 │1本 │賴育柔 │14 │ ├──┼────────────┼───┼────┼────┤ │31 │2008工作日誌 │1本 │賴育柔 │15 │ ├──┼────────────┼───┼────┼────┤ │32 │經理游靖敏名牌 │1張 │游敏琪 │01 │ ├──┼────────────┼───┼────┼────┤ │33 │冠利運等公司報導資料 │1本 │游敏琪 │03 │ ├──┼────────────┼───┼────┼────┤ │34 │面試紀錄表 │1本 │游敏琪 │04 │ ├──┼────────────┼───┼────┼────┤ │35 │客戶資料 │1疊 │游敏琪 │05 │ ├──┼────────────┼───┼────┼────┤ │36 │雜記紙 │1疊 │游敏琪 │06 │ ├──┼────────────┼───┼────┼────┤ │37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25張 │黎章麒 │A-1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38-1│客戶資料 │1袋 │黎章麒 │A-2 │ ├──┼────────────┼───┤ │ │ │38-2│「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14張 │ │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39 │瑞德公司資料 │2袋 │黎章麒 │A-3 │ ├──┼────────────┼───┼────┼────┤ │40 │富耀康公司資料 │2袋 │徐鴻伸 │B │ ├──┼────────────┼───┼────┼────┤ │41 │面試紀錄表 │1冊 │黃楚珺 │C-2 │ ├──┼────────────┼───┼────┼────┤ │42 │客戶統計表和客戶資料 │1疊 │黃楚珺 │C-3 │ ├──┼────────────┼───┼────┼────┤ │43 │有關威力公司報章雜誌報導│1疊 │黃楚珺 │C-4 │ │ │資料 │ │ │ │ ├──┼────────────┼───┼────┼────┤ │44 │雜記紙 │1疊 │黃楚珺 │C-5 │ ├──┼────────────┼───┼────┼────┤ │45 │威力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黃楚珺 │C-6 │ ├──┼────────────┼───┼────┼────┤ │46-1│富耀康公司資料 │2袋 │蔣安昱 │E │ ├──┼────────────┼───┤ │ │ │46-2│「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2張 │ │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47 │富耀康公司資料 │2袋 │曾秀蓮 │F │ ├──┼────────────┼───┼────┼────┤ │48 │富耀康公司資料 │1袋 │陳薏安 │K │ ├──┼────────────┼───┼────┼────┤ │49 │名片(陳寶銀) │1盒 │陳寶銀 │G01 │ ├──┼────────────┼───┼────┼────┤ │50 │證券IPO市場箱型圖資料 │1冊 │陳寶銀 │G02 │ ├──┼────────────┼───┼────┼────┤ │51 │筆記本(藍白色) │1本 │陳寶銀 │G03 │ ├──┼────────────┼───┼────┼────┤ │52 │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 │2本 │陳寶銀 │G04 │ ├──┼────────────┼───┼────┼────┤ │53 │富耀康公司資料 │2袋 │梁心怡 │I │ ├──┼────────────┼───┼────┼────┤ │54 │筆記本(咖啡色、黑色各1 │2本 │洪曼睿 │J-1 │ │ │本) │ │ │ │ ├──┼────────────┼───┼────┼────┤ │55 │瑞德公司股票 │2張 │洪曼睿 │J-2 │ ├──┼────────────┼───┼────┼────┤ │56 │面試紀錄表 │1疊 │洪曼睿 │J-3 │ ├──┼────────────┼───┼────┼────┤ │57 │雜記紙 │1疊 │洪曼睿 │J-4 │ ├──┼────────────┼───┼────┼────┤ │58 │報紙剪報資料 │1疊 │洪曼睿 │J-5 │ ├──┼────────────┼───┼────┼────┤ │59 │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洪曼睿 │J-6 │ ├──┼────────────┼───┼────┼────┤ │60 │IPO市場介紹 │2本 │洪曼睿 │J-7 │ ├──┼────────────┼───┼────┼────┤ │61 │週工作計畫表 │1張 │洪曼睿 │J-8 │ ├──┼────────────┼───┼────┼────┤ │62 │新生幹部問題總彙 │1張 │洪曼睿 │J-9 │ ├──┼────────────┼───┼────┼────┤ │63 │名片 │1盒 │洪曼睿 │J-10 │ ├──┼────────────┼───┼────┼────┤ │64 │筆記本(粉紅色、格子花紋│2本 │游敏琪 │L-1 │ │ │各1本) │ │ │ │ ├──┼────────────┼───┼────┼────┤ │65 │標題「981」報表 │1張 │游敏琪 │L-2 │ ├──┼────────────┼───┼────┼────┤ │66 │面試紀錄表 │1冊 │游敏琪 │L-3 │ ├──┼────────────┼───┼────┼────┤ │67 │Q and A │1冊 │游敏琪 │L-4 │ ├──┼────────────┼───┼────┼────┤ │68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2份 │邱嘉宜 │01 │ ├──┼────────────┼───┼────┼────┤ │69-1│中籤數橡皮章 │22枚 │邱嘉宜 │02 │ ├──┼────────────┼───┤ │ │ │69-2│「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1枚 │ │ │ │ │務專用章」 │ │ │ │ ├──┼────────────┼───┤ │ │ │69-3│「詹德勝印」 │1枚 │ │ │ ├──┼────────────┼───┼────┼────┤ │70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8張 │邱嘉宜 │03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71 │鈺鴻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確認│1個 │邱嘉宜 │04 │ │ │書資料夾 │ │ │ │ ├──┼────────────┼───┼────┼────┤ │72 │富耀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 │邱嘉宜 │01 │ │ │正本 │ │ │ │ ├──┼────────────┼───┼────┼────┤ │73 │富耀康公司大小章 │2枚 │邱嘉宜 │02 │ ├──┼────────────┼───┼────┼────┤ │74 │邱嘉宜名片 │1疊 │邱嘉宜 │03 │ ├──┼────────────┼───┼────┼────┤ │75 │上課筆記本(綠色、藍色各│2本 │邱嘉宜 │04 │ │ │1本) │ │ │ │ ├──┼────────────┼───┼────┼────┤ │76 │月曆筆試本(紅色、黃色各│2本 │邱嘉宜 │05 │ │ │1本) │ │ │ │ ├──┼────────────┼───┼────┼────┤ │77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10張 │邱嘉宜 │06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78 │邱嘉宜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1本 │邱嘉宜 │07 │ │ │0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79 │96年收支簿(辦公室) │1本 │邱嘉宜 │08 │ ├──┼────────────┼───┼────┼────┤ │80 │98年01月薪俸袋(3 萬)紙│1個 │邱嘉宜 │09 │ │ │信封 │ │ │ │ ├──┼────────────┼───┼────┼────┤ │81 │會議紀錄表 │1份 │邱嘉宜 │10 │ ├──┼────────────┼───┼────┼────┤ │82 │完款進度表 │1份 │邱嘉宜 │11 │ ├──┼────────────┼───┼────┼────┤ │83 │辦公室位置圖 │1份 │邱嘉宜 │12 │ ├──┼────────────┼───┼────┼────┤ │84 │出國旅遊拿現金大方加碼送│1份 │邱嘉宜 │13 │ │ │公告紙 │ │ │ │ ├──┼────────────┼───┼────┼────┤ │85 │前員工李昱聖勞資爭議紀錄│1份 │邱嘉宜 │14 │ ├──┼────────────┼───┼────┼────┤ │86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76份 │邱嘉宜 │15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87 │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邱嘉宜 │16 │ ├──┼────────────┼───┼────┼────┤ │88 │瑞德公司宣傳資料夾 │6份 │邱嘉宜 │17 │ ├──┼────────────┼───┼────┼────┤ │89 │管理部公告影本 │1份 │邱嘉宜 │18 │ ├──┼────────────┼───┼────┼────┤ │90 │人生投資規劃紀錄 │1份 │邱嘉宜 │19 │ ├──┼────────────┼───┼────┼────┤ │91 │面試人事資料 │1份 │邱嘉宜 │20 │ ├──┼────────────┼───┼────┼────┤ │92 │泰國五日遊海報 │1張 │邱嘉宜 │21 │ ├──┼────────────┼───┼────┼────┤ │93 │員工簽到簿 │1份 │邱嘉宜 │22 │ ├──┼────────────┼───┼────┼────┤ │94 │每日投資快報資料夾 │3本 │邱嘉宜 │23 │ ├──┼────────────┼───┼────┼────┤ │95 │早會紀錄表 │1本 │邱嘉宜 │24 │ ├──┼────────────┼───┼────┼────┤ │96 │出勤打卡表 │10張 │邱嘉宜 │25 │ ├──┼────────────┼───┼────┼────┤ │97 │筆記本(咖啡色、封面有人│2本 │郭語喬 │01 │ │ │形圖畫各1本) │ │ │ │ ├──┼────────────┼───┼────┼────┤ │98 │日報表 │1張 │郭語喬 │02 │ ├──┼────────────┼───┼────┼────┤ │99 │週工作計畫表 │1張 │郭語喬 │03 │ ├──┼────────────┼───┼────┼────┤ │100 │客戶統計表 │1張 │郭語喬 │04 │ ├──┼────────────┼───┼────┼────┤ │101 │新生幹部問題總彙 │1張 │郭語喬 │05 │ ├──┼────────────┼───┼────┼────┤ │102 │富耀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 │曾育鈴 │01 │ │ │影本 │ │ │ │ ├──┼────────────┼───┼────┼────┤ │103 │楊雷森員工資料卡 │2張 │曾育鈴 │02 │ ├──┼────────────┼───┼────┼────┤ │104 │何翊苹面試紀錄表 │7張 │曾育鈴 │03 │ ├──┼────────────┼───┼────┼────┤ │105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9張 │曾育鈴 │04 │ │ │等走勢圖、獲利概況資料 │ │ │ │ ├──┼────────────┼───┼────┼────┤ │106 │記事本(黑色、咖啡色各1 │2本 │曾育鈴 │05 │ │ │本) │ │ │ │ ├──┼────────────┼───┼────┼────┤ │107 │記載「先問新人是否知道公│17張 │曾育鈴 │06 │ │ │司規定」等內容之手寫稿 │ │ │ │ ├──┼────────────┼───┼────┼────┤ │108 │曾育鈴名片 │1盒 │曾育鈴 │07 │ ├──┼────────────┼───┼────┼────┤ │109 │記載「公司上市上櫃支流持│1疊 │曾育鈴 │08 │ │ │及法令規定」等內容簡報等│ │ │ │ │ │資料 │ │ │ │ ├──┼────────────┼───┼────┼────┤ │110 │報稿評核表資料夾 │1個 │曾育鈴 │09 │ ├──┼────────────┼───┼────┼────┤ │111 │資料夾(瑞德產品資料、富│1本 │葉麗芬 │01 │ │ │耀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 │ │ │ │本) │ │ │ │ ├──┼────────────┼───┼────┼────┤ │112-│資料夾(股票專有名詞與注│1本 │葉麗芬 │02 │ │1 │意事項、週工作計畫、日計│ │ │ │ │ │畫表) │ │ │ │ ├──┼────────────┼───┤ │ │ │112-│「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4張 │ │ │ │2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113 │筆記本(粉色) │1本 │葉麗芬 │03 │ ├──┼────────────┼───┼────┼────┤ │114 │黑色筆記冊 │1本 │葉麗芬 │04 │ ├──┼────────────┼───┼────┼────┤ │115 │客戶統計表 │1張 │葉麗芬 │05 │ ├──┼────────────┼───┼────┼────┤ │116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定│2張 │葉麗芬 │06 │ │ │人增資繳款書 │ │ │ │ ├──┼────────────┼───┼────┼────┤ │117 │威力公司公告、股票專業名│7張 │葉麗芬 │07 │ │ │詞與注意事項、公司上市上│ │ │ │ │ │櫃之流程及法令規定等資料│ │ │ │ ├──┼────────────┼───┼────┼────┤ │118 │吳泓奕(名片) │1盒 │吳澤鑫 │A1 │ ├──┼────────────┼───┼────┼────┤ │119 │周玉絃(名片) │1盒 │吳澤鑫 │A2 │ ├──┼────────────┼───┼────┼────┤ │120 │證券IPO市場箱型圖資料 │9冊 │吳澤鑫 │A3 │ ├──┼────────────┼───┼────┼────┤ │121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營運│2本 │吳澤鑫 │A4 │ │ │計畫書 │ │ │ │ ├──┼────────────┼───┼────┼────┤ │122 │客戶資料 │1冊 │吳澤鑫 │A5 │ ├──┼────────────┼───┼────┼────┤ │123 │會議紀錄表 │1冊 │吳澤鑫 │A6 │ ├──┼────────────┼───┼────┼────┤ │124 │瑞德公司股票上櫃輔導契約│1本 │吳澤鑫 │A7 │ ├──┼────────────┼───┼────┼────┤ │125 │週工作計畫表 │1冊 │吳澤鑫 │A8 │ ├──┼────────────┼───┼────┼────┤ │126 │投資理財課程表 │1冊 │吳澤鑫 │A9 │ ├──┼────────────┼───┼────┼────┤ │127 │冠利運獲利市場預估 │1冊 │吳澤鑫 │A10 │ ├──┼────────────┼───┼────┼────┤ │128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84張 │吳澤鑫 │A11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129 │盧秀伶等16位打卡單 │16張 │吳澤鑫 │A12 │ ├──┼────────────┼───┼────┼────┤ │130 │公告欄資料 │6張 │吳澤鑫 │A13 │ ├──┼────────────┼───┼────┼────┤ │131 │IPO未上市股票資料夾 │1本 │李淑美 │G1 │ ├──┼────────────┼───┼────┼────┤ │132 │李淑美名片 │2盒 │李淑美 │G2 │ ├──┼────────────┼───┼────┼────┤ │133 │筆記本(米色) │1本 │李淑美 │G3 │ ├──┼────────────┼───┼────┼────┤ │134 │富耀康公司資料 │1份 │曾亭方 │H1 │ ├──┼────────────┼───┼────┼────┤ │135 │富耀康公司資料 │1份 │曾亭方 │H2 │ ├──┼────────────┼───┼────┼────┤ │136 │富耀康公司資料 │1本 │曾亭方 │H3 │ ├──┼────────────┼───┼────┼────┤ │137 │公司及客戶資料 │1份 │曾亭方 │H4 │ ├──┼────────────┼───┼────┼────┤ │138 │綠色筆記本 │1本 │曾亭方 │H5 │ ├──┼────────────┼───┼────┼────┤ │139 │藍色筆記本 │1本 │曾亭方 │H6 │ ├──┼────────────┼───┼────┼────┤ │140 │冠利運公司股票 │1張 │曾亭方 │H7 │ ├──┼────────────┼───┼────┼────┤ │141 │稅單 │1張 │曾亭方 │H8 │ ├──┼────────────┼───┼────┼────┤ │142 │咖啡色筆記本 │1本 │曾亭方 │H9 │ ├──┼────────────┼───┼────┼────┤ │143 │名片 │1盒 │陳于暄 │L1 │ ├──┼────────────┼───┼────┼────┤ │144 │筆記本(黃色、咖啡色各1 │2本 │陳于暄 │L2 │ │ │本) │ │ │ │ ├──┼────────────┼───┼────┼────┤ │145 │簡報資料 │2夾 │陳于暄 │L3 │ ├──┼────────────┼───┼────┼────┤ │146 │公司日報表 │1夾 │陳于暄 │L4 │ ├──┼────────────┼───┼────┼────┤ │147 │上課筆記資料 │1疊 │陳于暄 │L5 │ ├──┼────────────┼───┼────┼────┤ │148 │公司管理部公告 │1張 │陳于暄 │L6 │ ├──┼────────────┼───┼────┼────┤ │149 │通訊錄 │2張 │陳于暄 │L7 │ ├──┼────────────┼───┼────┼────┤ │150 │客戶統計表 │1份 │楊雅婷 │I1 │ ├──┼────────────┼───┼────┼────┤ │151 │成功案例 │6份 │楊雅婷 │I2 │ ├──┼────────────┼───┼────┼────┤ │152 │市場箱型圖 │1份 │楊雅婷 │I3 │ ├──┼────────────┼───┼────┼────┤ │153 │客戶股票 │3張 │楊雅婷 │I4 │ ├──┼────────────┼───┼────┼────┤ │154 │客戶印鑑 │1枚 │楊雅婷 │I6 │ ├──┼────────────┼───┼────┼────┤ │155 │員工名冊 │15張 │戴雯凌 │D1 │ ├──┼────────────┼───┼────┼────┤ │156 │張曉雲印章 │1枚 │戴雯凌 │D2 │ ├──┼────────────┼───┼────┼────┤ │157 │交戰守則 │1份 │戴雯凌 │D3 │ ├──┼────────────┼───┼────┼────┤ │158 │公司行程表 │1份 │戴雯凌 │D4 │ ├──┼────────────┼───┼────┼────┤ │159 │客戶票號、張數統計表 │3張 │戴雯凌 │D5 │ ├──┼────────────┼───┼────┼────┤ │160 │客戶施淑真活期存款憑條 │1份 │戴雯凌 │D6 │ ├──┼────────────┼───┼────┼────┤ │161 │公司刊登招募人員收據及報│1份 │戴雯凌 │D7 │ │ │章 │ │ │ │ ├──┼────────────┼───┼────┼────┤ │162 │客戶統計表 │3張 │戴雯凌 │D8 │ ├──┼────────────┼───┼────┼────┤ │163 │公司宣傳DM、報章剪貼 │3本 │戴雯凌 │D10 │ ├──┼────────────┼───┼────┼────┤ │164 │員工面試資料 │1本 │戴雯凌 │D11 │ ├──┼────────────┼───┼────┼────┤ │165 │市場箱型圖 │1份 │李宛芹 │E2 │ ├──┼────────────┼───┼────┼────┤ │166 │營運計畫書 │2本 │李宛芹 │E3 │ ├──┼────────────┼───┼────┼────┤ │167 │名片 │2盒 │李宛芹 │E4 │ ├──┼────────────┼───┼────┼────┤ │168 │名片 │3盒 │黃國勝 │B1 │ ├──┼────────────┼───┼────┼────┤ │169 │印章 │1枚 │黃國勝 │B2 │ ├──┼────────────┼───┼────┼────┤ │170 │筆記本(黑色) │1本 │黃國勝 │B3 │ ├──┼────────────┼───┼────┼────┤ │171 │名片 │4張 │黃國勝 │B4 │ ├──┼────────────┼───┼────┼────┤ │172 │股票買賣帳目資料 │1夾 │黃國勝 │B5 │ ├──┼────────────┼───┼────┼────┤ │173 │公司日報表、客戶統計表 │1夾 │黃國勝 │B6 │ ├──┼────────────┼───┼────┼────┤ │174 │剪報、上課講義資料 │2夾 │黃國勝 │B7 │ ├──┼────────────┼───┼────┼────┤ │175 │瑞德公司產品目錄 │1本 │黃國勝 │B8 │ ├──┼────────────┼───┼────┼────┤ │176 │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黃國勝 │B9 │ ├──┼────────────┼───┼────┼────┤ │177 │國稅局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2張 │黃國勝 │B11 │ │ │繳款書 │ │ │ │ ├──┼────────────┼───┼────┼────┤ │178 │公司員工旅遊照相片 │2張 │黃國勝 │B12 │ ├──┼────────────┼───┼────┼────┤ │179 │凱普公司股票 │2張 │黎章麒 │01 │ ├──┼────────────┼───┼────┼────┤ │180 │筆記本(封面有「豁達」二│1本 │黎章麒 │02 │ │ │字) │ │ │ │ ├──┼────────────┼───┼────┼────┤ │181 │(陌生)客戶名單資料 │1份 │黎章麒 │03 │ ├──┼────────────┼───┼────┼────┤ │182 │會議紀錄 │1份 │黎章麒 │04 │ ├──┼────────────┼───┼────┼────┤ │183 │空白收款明細表 │1份 │黎章麒 │05 │ ├──┼────────────┼───┼────┼────┤ │184 │筆記資料 │1份 │黎章麒 │06 │ ├──┼────────────┼───┼────┼────┤ │185 │客戶收款資料 │1份 │黎章麒 │07 │ ├──┼────────────┼───┼────┼────┤ │186 │黑色筆記本 │1本 │黎章麒 │08 │ ├──┼────────────┼───┼────┼────┤ │187 │隨身硬碟 │3個 │黎章麒 │09 │ ├──┼────────────┼───┼────┼────┤ │188 │傳真機 │1台 │黎章麒 │10 │ ├──┼────────────┼───┼────┼────┤ │189 │垃圾袋(含傳真資料) │1包 │黎章麒 │11 │ ├──┼────────────┼───┼────┼────┤ │190 │位速科技公司簡介走勢圖(│10個 │邱睿鋒 │ │ │ │目框架) │ │ │ │ ├──┼────────────┼───┼────┼────┤ │191 │電腦主機 │1台 │邱睿鋒 │ │ ├──┼────────────┼───┼────┼────┤ │192 │筆記本(黑色) │1本 │劉軍鶴 │J1 │ ├──┼────────────┼───┼────┼────┤ │193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1張 │劉軍鶴 │J2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194 │公告 │3張 │劉軍鶴 │J3 │ ├──┼────────────┼───┼────┼────┤ │195 │簡報夾 │1本 │彭素琴 │01 │ ├──┼────────────┼───┼────┼────┤ │196 │客戶統計書 │1張 │彭素琴 │02 │ ├──┼────────────┼───┼────┼────┤ │197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1張 │彭素琴 │03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198 │筆記本(綠色) │1本 │何翊苹 │01 │ ├──┼────────────┼───┼────┼────┤ │199 │客戶表 │2張 │何翊苹 │02 │ └──┴────────────┴───┴────┴────┘ 附表三之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扣押物品│ │ │ │ │ │原編號 │ ├──┼─────────┼──┼─────────┼────┤ │1 │筆記本(封面有2007│1本 │游敏琪(私人使用)│02 │ │ │字樣) │ │ │ │ ├──┼─────────┼──┼─────────┼────┤ │2 │筆記本(粉白色) │1本 │黃楚珺(私人使用)│C-1 │ ├──┼─────────┼──┼─────────┼────┤ │3 │存款簿 │1本 │楊雅婷(私人使用)│I5 │ ├──┼─────────┼──┼─────────┼────┤ │4 │筆記本(黑色) │1本 │李宛芹(私人使用)│E1 │ ├──┼─────────┼──┼─────────┼────┤ │5 │新竹國際商銀存摺 │1本 │黃國勝(私人使用)│B10 │ ├──┼─────────┼──┼─────────┼────┤ │6 │筆記本(綠色、咖啡│2本 │黃瑄庭 │01 │ │ │色各1 本) │ │ │ │ ├──┼─────────┼──┼─────────┼────┤ │7 │面試紀錄表資料夾 │1本 │黃瑄庭 │02 │ ├──┼─────────┼──┼─────────┼────┤ │8 │公司各項空白用表資│1本 │黃瑄庭 │03 │ │ │料夾 │ │ │ │ ├──┼─────────┼──┼─────────┼────┤ │9 │報紙廣告資料夾 │1本 │黃瑄庭 │04 │ ├──┼─────────┼──┼─────────┼────┤ │10 │「證券IPO 市場箱型│1疊 │黃瑄庭 │05 │ │ │圖」等雜誌剪報未上│ │ │ │ │ │市股票資料 │ │ │ │ ├──┼─────────┼──┼─────────┼────┤ │11 │記載「接聽電話的話│1疊 │黃瑄庭 │06 │ │ │術」等內容之手寫資│ │ │ │ │ │料 │ │ │ │ ├──┼─────────┼──┼─────────┼────┤ │12 │現金收支袋、發票、│1袋 │黃瑄庭 │07 │ │ │收據 │ │ │ │ ├──┼─────────┼──┼─────────┼────┤ │13 │筆記本(黃米色) │1本 │呂玫珍 │01 │ ├──┼─────────┼──┼─────────┼────┤ │14 │公司上市上櫃之流程│3張 │呂玫珍 │02 │ │ │及法令規定 │ │ │ │ ├──┼─────────┼──┼─────────┼────┤ │15 │證券IPO市場箱型圖 │1張 │呂玫珍 │03 │ ├──┼─────────┼──┼─────────┼────┤ │16 │筆記本 │1本 │張翼顯 │01 │ ├──┼─────────┼──┼─────────┼────┤ │17 │股票、公司上市上櫃│6張 │張翼顯 │02 │ │ │證券IPO 市場箱型圖│ │ │ │ │ │資料 │ │ │ │ ├──┼─────────┼──┼─────────┼────┤ │18 │羅淑璇郵局存簿 │1本 │羅淑璇 │F1 │ ├──┼─────────┼──┼─────────┼────┤ │19 │羅淑璇合作金庫存摺│1本 │羅淑璇 │F2 │ ├──┼─────────┼──┼─────────┼────┤ │20 │陳火煌郵局存摺及印│各1 │羅淑璇 │F3 │ │ │章 │ │ │ │ ├──┼─────────┼──┼─────────┼────┤ │21 │羅淑璇客戶資料 │1張 │羅淑璇 │F4 │ ├──┼─────────┼──┼─────────┼────┤ │22 │羅淑璇客戶通訊錄 │1本 │羅淑璇 │F5 │ ├──┼─────────┼──┼─────────┼────┤ │23 │羅淑璇瑞德電能申購│2張 │羅淑璇 │F6 │ │ │委託書 │ │ │ │ ├──┼─────────┼──┼─────────┼────┤ │24 │紅色筆記本 │1本 │羅淑璇 │F7 │ ├──┼─────────┼──┼─────────┼────┤ │25 │粉紅色筆記本 │1本 │羅淑璇 │F8 │ ├──┼─────────┼──┼─────────┼────┤ │26 │上課雜記(戴雯凌上│1本 │曾玉蘭 │K1 │ │ │課、授課) │ │ │ │ ├──┼─────────┼──┼─────────┼────┤ │27 │筆記本(粉白色) │1本 │曾玉蘭 │K2 │ ├──┼─────────┼──┼─────────┼────┤ │28 │筆記本(封面有卡通│1份 │陳瀅如 │C1 │ │ │圖畫) │ │ │ │ ├──┼─────────┼──┼─────────┼────┤ │29 │客戶委託代購股票證│2份 │不詳 │D9 │ │ │明(客戶吳建德) │ │ │ │ ├──┼─────────┼──┼─────────┼────┤ │30 │涂一中身份證正反面│1份 │不詳 │D12 │ │ │及護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