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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蔡新毅郭惠玲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淵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淵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淵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同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102年6月13日、同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2年10月1日訊問後,認被告王淵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同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等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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