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淵
- 選任辯護人
- 黃義偉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淵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淵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同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102年6月13日、同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2年10月1日訊問後,認被告王淵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同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等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