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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芃宇曹馨方林彥成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淵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3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203、11209、12104、127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一審法院判決論處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淵(下稱聲請人)連續竊盜罪時,僅說明適用法條及以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然並未敘明論處科刑多少,有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甚明。㈡又第一審法院判決認聲請人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但在量刑時並未敘明聲請人得減輕多少刑期,上訴後,原確定判決書亦無敘明聲請人於此部分得減輕多少刑期,顯屬違法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就此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並聲請符合法定程式,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8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兩種。前者,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之救濟程序,與後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兩者迥然有別。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至判決違背法令,係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並非再審之事由。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原確定判決未敘明連續犯應論處多少刑度、自首應減輕多少刑度云云。然此核均係爭執同一罪名有無加減刑罰之原因,尚非變更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而另成立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或應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之判決。聲請人主張各節,無論是否有據,僅足影響刑之輕重,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有罪判決事證並無影響,既無法使有罪確定判決之心證產生合理懷疑之動搖,亦不能形成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核屬原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得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範疇,與再審程序係就認定事實有無錯誤之救濟制度無涉,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聲請再審之事由,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自非適法。又遍觀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狀及所補正之陳報狀所載內容,並無具體指明前開確定判決究竟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421條所定得聲請再審之事由,難認其已敘述再審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前項本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既有上述違背規定之處,從形式上觀察,明顯可以判斷於法不合,本院認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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