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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6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6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智凱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13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有明定,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余智凱於民國102年6月7日收受原審102年度審易字第813號刑事判決正本,因不服該判決,於102年6月11日(台北監獄收狀登記章之日期)提起上訴,惟未附具體上訴理由,僅稱本人對判決不服,於102年3月8日上午8時4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號,置放在機車腳踏板上皮包拿走,理由後補云云;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具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2年6月14日以北院木刑戊102審易字第813號通知(稿),通知其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刑事庭通知書於102年6月20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由上訴人親自簽名收受,有上開送達證書可參,詎上訴人於收受前開命其補正上訴理由之通知書後,迄今仍未補正,是上訴人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66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