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3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王志浩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1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2、4、6、8、10、12號之犯行,原不得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一編號2、4、6、8、10 、1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一所示各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年8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皆屬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100年8月至101 年7 月間,亦即於短短一年內之時間,即犯多次施用毒品罪,依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34號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意旨,抗告人有濫用毒品傾向,此類行為之偏差,屬自身戕害,並未對社會造成危害,應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且附表一、二所示之罪,雖各經法院判決確定,但原審裁定合併之刑仍嫌過重,宜應比照前開判例予以整體刑罰之總檢視,並賦予比例、公平正義原則之縮減,方符合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亦即在行為人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與犯罪習性,做出最適切的裁處,俾與立法旨相契合。綜上所陳,請鈞院給予抗告人從新從輕、最有利之裁定,以啟自新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三十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2號判決、97 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王志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經抗告人請求定執行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揭法條規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係在如附表一所示宣告刑中之最長期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6年3 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而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一編號8至11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5 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有該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則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亦未逾上開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刑期加計之總和(6年3 月)。則原審裁定既合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以無關之他案,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違反公平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抗告意旨所舉之附表二所示各罪,囿於不符合刑法第50條所定數罪併罰之要件,故原審
法併與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1 日 │ │ │ ├───────┼──────────┼───────────┼───────────┤ │ 犯罪日期 │100年3月2 日 │100年4月17日 │100年4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 │ │ │2120號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925│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 │ 事│ │號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5日 │101年2月22日 │101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925│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 │ 判│ │號 │ │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9月13日 │101年2月22日 │101年2月22日 │ ├──┴────┼──────────┼───────────┴───────────┤ │備 註│ │編號2至3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 │ │ │ │字第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 編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29日 │100年4月29日 │100年9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年度毒偵字第218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189號 │ │ │2189號、5258號 │、5258號 │、5258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 │ 事│ │號、101 年度審訴緝字│、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 │ │ 實│ │第2號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 │ 判│ │號、101 年度審訴緝字│、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 │ │ 決│ │第2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 ├──┴────┼──────────┴───────────┴───────────┤ │備 註│編號4至7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1年度審訴緝│ │ │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 └───────┴──────────────────────────────────┘ ┌───────┬──────────┬───────────┬───────────┐ │ 編號 │ 七 │ 八 │ 九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9月1日 │100年3月17日 │100年3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 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 │ │ │2189號、5258號 │、3722號 │、3722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 │ 事│ │號、101 年度審訴緝字│5 號 │5 號 │ │ 實│ │第2號 │ │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 │ 判│ │號、101 年度審訴緝字│5 號 │5 號 │ │ 決│ │第2號 │ │ │ │ ├────┼──────────┼───────────┼───────────┤ │ │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 ├──┴────┼──────────┼───────────┴───────────┤ │備 註│編號4至7之罪,經臺灣│編號8至11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 │ │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 │字第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審訴字第2584號、101 │ │ │ │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判 │ │ │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9月 │ │ └───────┴──────────┴───────────────────────┘ ┌───────┬──────────┬───────────┬───────────┐ │ 編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7月11日 │100年7月11日 │100 年6 月7 日為警採尿│ │ │ │ │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 │ │ │2480號、3722號 │、3722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 │ 事│ │、5 號 │5 號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23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 │ 判│ │、5 號 │5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4月27日 │ ├──┴────┼──────────┴───────────┼───────────┤ │備 註│編號8至11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編號12至13之罪,經臺灣│ │ │緝字第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 │ │ │ │訴緝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8月 │ └───────┴──────────────────────┴───────────┘ ┌───────┬──────────┬───────────┐ │ 編號 │ 十三 │ 十四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公務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1 日 │ ├───────┼──────────┼───────────┤ │ 犯罪日期 │100 年6 月7 日為警採│100年9月1日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 │ │ │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年度偵字第24534號 │ │ │2935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75號 │ │ 事├────┼──────────┼───────────┤ │ 實│判決日期│101年3月23日 │101年8月24日 │ │ 審│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75號 │ │ 判│ │ │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4月27日 │101年8月24日 │ ├──┴────┼──────────┼───────────┤ │備 註│編號12至13之罪,經臺│ │ │ │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 │ │ │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決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5日 │101年1月15日 │101年5月20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1年度偵字第7381 │101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 │101年度偵字第2252號 │ │ │號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1年度壢簡字第1116 │101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16號 │ │ 事│ │號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7日 │101年8月24日 │101年11月13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年度壢簡字第1116 │101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16號 │ │ 判│ │號 │ │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 │101年8月24日 │101年12月10日 │ ├──┴────┼──────────┼───────────┼───────────┤ │備 註│ │ │ │ │ │ │ │ │ └───────┴──────────┴───────────┴───────────┘ ┌───────┬──────────┐ │ 編號 │ 四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7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1年度偵字第 │ │ │3932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2214 │ │ │ │號 │ │ 事├────┼──────────┤ │ 實│判決日期│102年2月6日 │ │ 審│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2214 │ │ 判│ │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2月6日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