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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39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王志浩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1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2、4、6、8、10、12號之犯行,原不得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一編號2、4、6、8、10 、1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一所示各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年8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皆屬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100年8月至101 年7 月間,亦即於短短一年內之時間,即犯多次施用毒品罪,依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34號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意旨,抗告人有濫用毒品傾向,此類行為之偏差,屬自身戕害,並未對社會造成危害,應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且附表一、二所示之罪,雖各經法院判決確定,但原審裁定合併之刑仍嫌過重,宜應比照前開判例予以整體刑罰之總檢視,並賦予比例、公平正義原則之縮減,方符合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亦即在行為人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與犯罪習性,做出最適切的裁處,俾與立法旨相契合。綜上所陳,請鈞院給予抗告人從新從輕、最有利之裁定,以啟自新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三十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2號判決、97 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王志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經抗告人請求定執行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揭法條規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係在如附表一所示宣告刑中之最長期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6年3 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而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一編號8至11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5 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有該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則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亦未逾上開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刑期加計之總和(6年3 月)。則原審裁定既合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以無關之他案,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違反公平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抗告意旨所舉之附表二所示各罪,囿於不符合刑法第50條所定數罪併罰之要件,故原審

法併與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未將之列於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1 日            │                      │                      │
├───────┼──────────┼───────────┼───────────┤
│  犯罪日期    │100年3月2 日        │100年4月17日          │100年4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 │
│              │2120號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925│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
│  事│        │號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5日         │101年2月22日          │101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925│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
│  判│        │號                  │                      │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9月13日        │101年2月22日          │101年2月22日          │
├──┴────┼──────────┼───────────┴───────────┤
│備          註│                    │編號2至3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 │
│              │                    │字第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    編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29日        │100年4月29日          │100年9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年度毒偵字第218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189號 │
│              │2189號、5258號      │、5258號              │、5258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
│  事│        │號、101 年度審訴緝字│、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 │
│  實│        │第2號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
│  判│        │號、101 年度審訴緝字│、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 │
│  決│        │第2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
├──┴────┼──────────┴───────────┴───────────┤
│備          註│編號4至7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1年度審訴緝│
│              │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
└───────┴──────────────────────────────────┘
┌───────┬──────────┬───────────┬───────────┐
│    編號      │       七           │          八          │          九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9月1日         │100年3月17日          │100年3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 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 │
│              │2189號、5258號      │、3722號              │、3722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
│  事│        │號、101 年度審訴緝字│5 號                  │5 號                  │
│  實│        │第2號               │                      │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584│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
│  判│        │號、101 年度審訴緝字│5 號                  │5 號                  │
│  決│        │第2號               │                      │                      │
│    ├────┼──────────┼───────────┼───────────┤
│    │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
├──┴────┼──────────┼───────────┴───────────┤
│備          註│編號4至7之罪,經臺灣│編號8至11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
│              │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 │字第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審訴字第2584號、101 │                                              │
│              │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判 │                                              │
│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9月                 │                                              │
└───────┴──────────┴───────────────────────┘
┌───────┬──────────┬───────────┬───────────┐
│    編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7月11日        │100年7月11日          │100 年6 月7 日為警採尿│
│              │                    │                      │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 │
│              │2480號、3722號      │、3722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
│  事│        │、5 號              │5 號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23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
│  判│        │、5 號              │5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4月27日          │
├──┴────┼──────────┴───────────┼───────────┤
│備          註│編號8至11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編號12至13之罪,經臺灣│
│              │緝字第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 │
│              │                                            │訴緝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8月           │
└───────┴──────────────────────┴───────────┘
┌───────┬──────────┬───────────┐
│    編號      │       十三         │          十四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公務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1 日                  │
├───────┼──────────┼───────────┤
│  犯罪日期    │100 年6 月7 日為警採│100年9月1日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                      │
│              │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100年度偵字第24534號  │
│              │2935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75號  │
│  事├────┼──────────┼───────────┤
│  實│判決日期│101年3月23日        │101年8月24日          │
│  審│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75號  │
│  判│        │                    │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4月27日        │101年8月24日          │
├──┴────┼──────────┼───────────┤
│備          註│編號12至13之罪,經臺│                      │
│              │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                      │
│              │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決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5日        │101年1月15日          │101年5月20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1年度偵字第7381 │101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 │101年度偵字第2252號   │
│              │號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1年度壢簡字第1116 │101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16號 │
│  事│        │號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7日        │101年8月24日          │101年11月13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年度壢簡字第1116 │101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16號 │
│  判│        │號                  │                      │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        │101年8月24日          │101年12月10日         │
├──┴────┼──────────┼───────────┼───────────┤
│備          註│                    │                      │                      │
│              │                    │                      │                      │
└───────┴──────────┴───────────┴───────────┘
┌───────┬──────────┐
│    編號      │         四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7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1年度偵字第     │
│              │3932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2214 │
│    │        │號                  │
│  事├────┼──────────┤
│  實│判決日期│102年2月6日         │
│  審│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2214 │
│  判│        │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2月6日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3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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