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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楊力進林海祥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嘉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102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嘉和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嘉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國102 年1月1日更名,下稱新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判決、新北地院101年度簡字第6615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5月17日上午│101年2月11日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檢署101年度 │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原名臺灣│偵字第4744號      │
│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2 年1月1日│                  │
│              │更名,下稱新北地│                  │
│              │檢署)101 年度毒│                  │
│              │偵字第4870號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 後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661│101年度上訴字第232│
│ 事 │        │5號             │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   │101年11月9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661│101年度上訴字第232│
│ 判 │        │5號             │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年12月1日    │101年11月9日      │
├──┴────┼────────┼─────────┤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1年 │新北地檢署102年度 │
│              │度直字第14801號 │執字第329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3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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