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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劉嶽承張江澤黃美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欽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欽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欽煌因強盜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黃美盈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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