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欽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欽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欽煌因強盜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