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志強㈠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91號審理,嗣撤回妨害自由、轉讓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之上訴,恐嚇罪部分則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1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㈡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100 年6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