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昌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昌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昌盛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562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6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葉昌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