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章(一)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5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2.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 年上訴字第18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341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10號上訴駁回確定。(二)1.2.3之罪並經本院100年聲字第3563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3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