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章(一)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5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2.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 年上訴字第18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341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10號上訴駁回確定。(二)1.2.3之罪並經本院100年聲字第3563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3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