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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國棟許永煌童有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詩林(原名林文隆、陳文隆)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8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73號、103年度偵字第8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476號、99年度臺上字第482 號、99年度臺上字第870 號、99年度臺上字第884 號、99年度臺上字第987 號、99年度臺上字第1209號、99年度臺上字第1220號、99年度臺上字第1318號、99年度臺上字第75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然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依民國(下同)96年7 月4 日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修正理由之說明,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詩林因與本件業經原審已判決確定之共同被告陸湘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2年6月30日下午4 時許,共同至宜蘭縣宜蘭市○○街00號「蘭陽慶元社」,由陸湘鏈將其內之功德箱扶住,陳詩林持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支撬開該功德箱鎖頭之扣環,竊取箱內之現金新台幣(下同) 2千元,得手後共同花用,經原審以陳詩林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 日。被告陳詩林收受判決後,於103年7月11日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理由僅略以:判太重,請查明真相,從輕判決,給伊自新機會云云。

三、惟查,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又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原審法院已於判決內記載認定被告陳詩林犯罪所依憑之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並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陳詩林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陳詩林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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