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4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文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95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曾文忠(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毒品本具有成癮性、濫用性,是一旦施用毒品後,會出現成癮的現象實屬正常,故被告再施行毒品,並非自己所願,懇請給予被告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中均自承:送驗之尿液為伊所排放,對驗尿過程無意見等語(見毒偵卷第6、47至48頁;原審卷第18頁反面),而被告驗尿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數值超出檢測閾值數倍之事實,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編號:M0000000號)、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2年12月移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0至12頁),足認被告確有於102年12月13日23時5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又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原審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屬對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戒除毒癮,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所為誠屬不該,犯後又矢口否認,空言狡辯,毫無悔意,另衡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與父母同住、目前無工作及收入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月。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泛稱毒品有成癮性,其再次施用,非己所願,而懇請本院輕判云云,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意旨應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規定,依同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8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