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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2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謝靜恒陳春秋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智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公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智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智聞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訴字第27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金訴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 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汪智聞因偽造公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金訴字第27號判決,各量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檢察官與其均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6 號判決駁回上訴,其仍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102 年2 月21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8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訴字第27號判決、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6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2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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