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 分鐘讀完全文 7,8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明富陳坤地高玉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躍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躍壬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躍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將造成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結果,且於同條第2項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整體觀察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規定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陳躍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皆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3至7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與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件附卷可考。又參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5、6之判決確定日期欄誤載為「103.01.04(撤回上訴)」,應更正為「103.01.14(撤回上訴)」;附表編號7之判決確定日期欄誤裁為「103.09.27」,應更正為「103.09.26」,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劉智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已執│有期徒刑5月(已執│有期徒刑9月(已執│
│              │畢)             │畢)             │畢)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12.08       │100.12.08       │100.12月底某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  │桃園地檢101年度 │桃園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81號    │毒偵字第81號    │偵字第8532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624│
│最  後│      │658號           │658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1.05.31    │   101.05.31    │   101.11.22    │
│      │日  期│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624│
│確  定│      │658號           │658號           │號              │
│判  決├───┼────────┼────────┼────────┤
│      │判決確│   101.06.25    │   101.06.25    │   101.12.24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570號                       │
│備          註│(編號1至3之罪經士林地院102年聲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6月)(已執畢)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次│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101.01.10       │                │                │
│犯 罪 日 期   │101.02.22       │101.01.10       │101.04.16       │
│              │101.03.26       │                │                │
│              │101.04.14       │                │                │
├───────┼────────┼────────┼────────┤
│偵查(自訴)  │新北地檢100年度 │新北地檢100年度 │新北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31006號   │偵字第31006號   │偵字第31006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最  後│      │1792號          │1792號          │1792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2.08.06    │   102.08.06    │   102.08.06    │
│      │日  期│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確  定│      │1792號          │1792號          │1792號          │
│判  決├───┼────────┼────────┼────────┤
│      │判決確│   103.01.14    │   103.01.14    │   103.01.14    │
│      │定日期│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328號                        │
│              │                                                    │
└───────┴──────────────────────────┘
┌───────┬────────┬────────┬────────┐
│編      號    │       7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11.20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  │新北地檢100年度 │                │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31006號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                │
│      ├───┼────────┼────────┼────────┤
│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                │                │
│最  後│      │3197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   103.09.03    │                │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      ├───┼────────┼────────┼────────┤
│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                │                │
│確  定│      │3197號          │                │                │
│判  決├───┼────────┼────────┼────────┤
│      │判決確│   103.09.26    │                │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                │
│金之案件      │                │                │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535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4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