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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樂立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樂立本詐欺取財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樂立本所犯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判決附表二編號2、5所示詐欺取財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部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是上訴人關於詐欺取財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