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5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許文章梁耀鑌胡宗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5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葉步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葉步宏(下稱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判決確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其中有一罪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於判決後得請求檢察官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觀新舊法比較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法後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依法取得易科罰金執行之權利,故檢察官指揮執行顯有未當,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規定,係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其適用,因此,裁判確定後,縱法律有變更,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如刑法第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等情形,應從其規定者外,仍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宣告之意旨及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之問題,亦即裁判已經確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即應依法執行,不因嗣後法律變更而再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此為法律適用之一般原則,本案判決之後,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然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葉步宏(下稱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已於刑法第50條修正公佈前之101年10月30日以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月17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意旨,本案執行檢察官依前揭確定判決所為之執行,於法即無不合,自不因判決確定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而否定原確定判決之效力。是聲請人認檢察官未向法院聲請重新更定應執行刑,而有執行指揮不當之情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5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