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智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智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智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三項:「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等規定,即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從而,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孫智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2.04.06-102.04.24」,應更正為「104.03.29-104.04.24」,其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7947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429、430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為「104.04.09」,應更正為「103.11.27」,確定判決法院誤載為「臺灣高院」,應更正為「最高法院」,並更正案號為「104年度台上字947號」),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部分,經最高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其中附表編號2曾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5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即數罪中最早判決確定日102年9月4日前所犯,且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次數及曾定執行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6次,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9年6月 │ ├───────┼─────────┼─────────┤ │ 犯罪日期 │ 102.04.14 │ 102.03.29- │ │ │ │ 102.04.24 │ ├───────┼─────────┼─────────┤ │偵查機關案號 │ 新北地檢102年度 │ 新北地檢103年度 │ │ │ 毒偵字第2601號 │ 偵緝字429、430號 │ ├───┬───┼─────────┼─────────┤ │最 後│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事實審├───┼─────────┼─────────┤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 │ │ 第1200號 │ 第2573號 │ │ ├───┼─────────┼─────────┤ │ │判 決│ 102.07.31 │ 103.11.27 │ │ │日 期│ │ │ ├───┼───┼─────────┼─────────┤ │確定 │法 院│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判決 ├───┼─────────┼─────────┤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 │ │ 第1200號 │ 第947號 │ │ ├───┼─────────┼─────────┤ │ │判決確│ 102.09.04 │ 104.04.09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 新北地檢102年度 │ 新北地檢104年度 │ │ │ 執字第11131號 │ 執字第665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