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廷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廷雄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廷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勾選同意就本件3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刑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又檢察官之聲請意旨漏未引用刑法第51條第7款關於多數罰金刑之規定,惟經本院審核附表所載,認聲請定刑範圍包含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罪有期徒刑部分及編號1、3之併科罰金部分。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潘廷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 │ │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新臺幣20000元 │ │併科新臺幣150000││ │ │ │元 │├────────┼────────┼────────┼────────┤│犯 罪 日 期 │100.06.14凌晨 │102.05.08凌晨0時│100年年中以前之 ││ │ │許 │某日至101.09.13 ││ │ │ │凌晨0時2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0年偵 │新竹地檢102年毒 │新竹地檢101年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7318號 │偵字第1245號 │字第8976號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原訴緝字 │102年度竹簡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第1號 │911號 │1442號 ││ ├────┼────────┼────────┼────────┤│ │判決日期│102.08.16 │102.10.28 │103.09.10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原訴緝字 │102年度竹簡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判 決│ │第1號 │911號 │4153號 ││ ├────┼────────┼────────┼────────┤│ │判 決│102.09.02 │102.11.18 │103.12.01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已執畢 │已執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