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樂立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樂立本詐欺取財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樂立本所犯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判決附表二編號2、5所示詐欺取財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部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是上訴人關於詐欺取財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