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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施俊堯曾淑華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青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4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青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青平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3 、6 、10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應為102 年1 月27日、同年2 月17日及同年3 月21日,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將該犯罪日期分別誤載為102 年1 月24日、同年2 月14日及103 年3 月21日,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 至18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 至18所示數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

104 年3 月20日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2 至17所示數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67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等情,有上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6月3日     │102年1月19日    │102年1月27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 年度毒│第11572、15502、16953、18515號    │
│            │偵字第2589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312│102年度訴字第667號                │
│實│        │4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3年3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月3日     │103年5月29日(撤回上訴)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2月15日    │102年2月17日    │102年2月17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572、15502、   │
│機關年度案號│16953、18515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66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撤回上訴)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間某日  │102年2月間某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572、15502、   │
│機關年度案號│16953、18515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66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撤回上訴)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3月21日    │102年3月24日    │102年3月20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572、15502、   │
│機關年度案號│16953、18515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66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撤回上訴)                            │
└─┴────┴──────────────────────────┘
┌──────┬────────┬────────┬────────┐
│   編號     │       13       │       14       │       15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3月31日    │102年5月2日     │102年5月10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572、15502、   │
│機關年度案號│16953、18515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66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撤回上訴)                            │
└─┴────┴──────────────────────────┘
┌──────┬────────┬────────┬────────┐
│   編號     │       16       │       17       │       18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        │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底某日  │102年7月29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11572、15502、16953、18515號      │檢察署103 年度調│
│            │                                  │偵字77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667號                │103年度交上訴字 │
│實│        │                                  │第144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                      │103年11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撤回上訴)          │104年1月13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