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詠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詠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梁詠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本件受刑人梁詠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且各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不涉及法律變更,先予說明。
三、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臺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梁詠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傷害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述判決書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度為有期徒刑8年7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7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另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同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等情,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違法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8月5日晚上 │101年8月5日下午 │101年8月26日上午│ │ │某時許 │某時許 │9時10分至同日上 │ │ │ │ │午9時26分間為警 │ │ │ │ │採尿時起往前回溯│ │ │ │ │26小時內之某時許│ ├──────┼────────┼────────┼────────┤ │偵查機關年度│新竹地檢101年度 │新竹地檢101年度 │新竹地檢101年度 │ │及案號 │毒偵字第1380號、│毒偵字第1380號、│毒偵字第1380號、│ │ │第1612號 │第1612號 │第1612號 │ ├───┬──┼────────┼────────┼────────┤ │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788號 │788號 │788號 │ │ ├──┼────────┼────────┼────────┤ │ │判決│102年2月20日 │102年2月20日 │102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 │ │ │788號 │788號 │788號 │ │ ├──┼────────┼────────┼────────┤ │ │確定│102年2月20日 │102年2月20日 │102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 │ │ │字第7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8月22日晚間│101年10月21日凌 │101年10月21日凌 │ │ │7時許 │晨1時45分許為警 │晨1時45分許為警 │ │ │ │採尿時往前回溯26│採尿時往前回溯96│ │ │ │小時內之某時許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偵查機關年度│新竹地檢101年度 │新竹地檢102年度 │新竹地檢102年度 │ │及案號 │毒偵字第1380號、│毒偵字第376號 │毒偵字第376號 │ │ │第1612號 │ │ │ ├───┬──┼────────┼────────┼────────┤ │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788號 │272號 │272號 │ │ ├──┼────────┼────────┼────────┤ │ │判決│102年2月20日 │102年6月28日 │102年6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審訴字第 │ │ │ │788號 │272號 │272號 │ │ ├──┼────────┼────────┼────────┤ │ │確定│102年2月20日 │102年6月28日 │102年6月28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 │ │,前經臺灣新竹地│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72號判決定應│ │ │方法院以101年度 │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 │ │訴字第788號判決 │ │ │ │定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10月。 │ │ └──────┴────────┴─────────────────┘ ┌──────┬────────┐ │ 編 號 │ 7 │ ├──────┼────────┤ │ 罪 名 │重傷害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9日晚間│ │ │11時59分至同年月│ │ │10日凌晨2分許 │ ├──────┼────────┤ │偵查機關年度│新竹地檢102年度 │ │及案號 │偵字第8068號、 │ │ │102年度偵緝字第 │ │ │41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33號 │ │ ├──┼────────┤ │ │判決│104年5月26日 │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133號 │ │ ├──┼────────┤ │ │確定│104年6月16日 │ │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