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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趙文卿陳如玲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撿察官
受刑人
黃嘉和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和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頊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嘉和因犯施用毒品、竊盜、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簡字第6615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施用毒品部分),並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搶奪部分;另竊盜部分判決無罪),上訴後,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搶奪部分駁回上訴,受刑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 102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就上開搶奪部分撤銷發回,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更㈠字第53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並經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罪刑,並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4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 102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29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 6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