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麗珠宋松璟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崔澤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澤宇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崔澤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5至11部分,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51號審理事實並諭知罪刑後,受刑人雖均提起上訴,惟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1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均以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並分別於102年6月11日、102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故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法,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0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