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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2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鳳斌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39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故當事人於上訴期限內表示不服,無論其形式上誤用抗告或再審字樣,仍不妨礙其提起上訴之效力(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191號判例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戴鳳斌(下稱被告)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39號判決表示不服,提出「刑事抗告狀」,核其真意應係對於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之規定,合先敘明。經查被告犯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0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8月、10月、10月,嗣被告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239號判決駁回在案。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於105年12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係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被告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3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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