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鳳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鳳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受刑人戴鳳斌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6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119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4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9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5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㈣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5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㈤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029號判決判處4月(1罪)、7月(1罪)、8月(1罪)、10月(2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2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至㈤案件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自民國105年4月20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29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