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5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翔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12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翔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判決論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被告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512號判決駁回在案。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於106年1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被告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