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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9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780號上訴駁回確定;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8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1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9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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