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780號上訴駁回確定;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8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1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