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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1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政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政(下稱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判決有罪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在案。然再審聲請人之尿液檢驗報告,其中(甲瓶)尿液檢驗結果「可待因(陰性),檢出濃度250ng/ml;嗎啡(陽性),檢出濃度587ng/ml」;(乙瓶)尿液檢驗結果「可待因(陰性),檢出濃度241ng/ml;嗎啡(陽性),檢出濃度601ng/ml」,而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96年6月4日管檢字第0960005470號函示,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的比值(嗎啡為分母),在24至30小時之間低於1;30小時候,可能僅測得嗎啡成份等情,是原判決所認「再審聲請人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之103年1月28日前往地檢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自採尿斯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節,即無從成立或有待詳細查證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確定時間。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求予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條文業於104年2月4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38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施行,該條文第1項第6款原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經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且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增訂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規定,係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其修正說明略以:再審制度之目的在發現真實並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為求真實之發見,避免冤抑,對於確定判決以有再審事由而重新開始審理,攸關被告權益影響甚鉅,故除現行規定所列舉之新證據外,若有確實之新事實存在,不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應即得開啟再審程序。爰參酌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5款之立法例,修正本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一鑒於現行實務受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28年抗字第8號判例拘束,創設出「新規性」之要件,將本款規定所稱之新證據解釋為「原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已經存在,然法院於判決前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發現者」。此所增加限制不僅毫無合理性,亦無必要,更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基本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法律保留原則。二再審制度之目的既在發現真實並追求具體之公平正義,以調和法律之安定與真相之發見,自不得獨厚法安定性而忘卻正義之追求。上開判例創設之新規性要件,使錯誤定罪判決之受害者無從據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尚不存在或尚未發現之新證據聲請再審,顯已對受錯誤定罪之人循再審程序獲得救濟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三爰修正第1項第6款,並新增第3項關於新事實及新證據之定義,指判決確定前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行成立之事實、證據,例如:原判決所憑之鑑定,其鑑定方法、鑑定儀器、所依據之特別知識或科學理論有錯誤或不可信之情形者,或以判決確定前未存在之鑑定方法或技術,就原有之證據為鑑定,合理相信足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亦包括在內。是以,因發現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即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又按聲請再審,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其中所稱「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於104 年2 月4 日由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增訂公布第7 條之8 條文,其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3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不屬於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新證據,依該規定聲請再審,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 項撤回,或經法院專以非屬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駁回,於施行後復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而該事實、證據符合修正後規定者,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31 條第2 項、第434 條第2 項規定」,是聲請人雖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仍須依前揭新修正法規範對聲請人提出之「新事實、新證據」予以重新評價,不得逕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433 條規定,認聲請再審程式違背規定而予裁定駁回。

三、經查:

(一)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聲請人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乃係依再審聲請人於原審審理時之供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採尿人員應依下列程序採集受驗者之尿液」程序確認單(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原審勘驗筆錄暨瓶蓋外觀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7月2日刑生字第1040031639號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12月2 日管檢字第0920009990號函文等綜合判斷,且均已於判決理由中詳述其取捨證據及論斷之基礎,並未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合先敘明。

(二)再審聲請人雖指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6月4日管檢字第0960005470號函文,可見原判決認定其於103年1月28日接受採尿,自採尿斯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係屬違誤云云。惟觀諸此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6 月4 日管檢字第0960005470號函文雖表示「依劉秀娟等人研究,施用含阿片製劑,當尿液中嗎啡濃度大於300ng/ml時,其嗎啡/ 可待因比值小於3.0 為複方甘草合劑溶液(如晟德甘草止咳水)使用者」,然隨即說明「前述相關文獻之可帶因與嗎啡之比值可作為初判之依據,惟文獻數據係一般性供參考之原則,施用藥物後可檢出之量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狀況等因素有關,仍可能存在個案之差異」等語,足見此函文僅係作為初判之依據,並非法院之認定均需以此作為基礎。況按目前常用檢驗尿液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學分析法和層析法兩類,尿液初步檢驗採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即檢驗機構再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分析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應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6 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文可參。則本件再審聲請人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其採尿後,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 液相層析質譜儀確認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閾值濃度300ng/ml,檢出濃度587ng/ml),復經原審將扣案甲瓶尿液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尖端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確認檢驗結果,仍呈嗎啡陽性反應(閾值濃度300ng/ml,檢出濃度614ng/ml),自得有效排除偽陽性反應。再按施用海洛因後,可在尿液中檢出嗎啡等成分,施用單一劑量6mg 之海洛因,可檢測到總嗎啡之期間平均約可達26小時,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12月2 日管檢字第0920009990號函文可憑。是原確定判決遽上開卷證資料,而為適當之認定,核無違誤。故縱單獨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6 月4 日管檢字第0960005470號函文,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自形式上觀察,仍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對再審聲請人為更有利判決,是再審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自與上開聲請再審規定之新證據之要件不符。

(三)綜上,再審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就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並非適法之再審理由。再審聲請人執此聲請本件再審,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1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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