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義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義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義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後先後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07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於民國104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