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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邱仕濃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121號,中華民國 106年 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 2231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邱仕濃係洪舜重之鄰居,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0號 5樓住處陽臺或樓頂(原判決漏載樓頂,應予更正)、或洪舜重位於臺北市○○區○○街000○0號 1樓住處門口,公然以附表編號1、4、20所示言語辱罵洪舜重,或以附表編號 3、21所示言語指摘洪舜重,足以毀損洪舜重之名譽,或公然以附表編號2、5至19、22至29所示言語辱罵並指摘足以毀損洪舜重名譽之事。

二、案經洪舜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被告邱仕濃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附表所示言語辱罵或指摘告訴人洪舜重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誹謗犯行,辯稱:我在5樓住處樓頂加蓋(即6樓)面向牆壁罵告訴人,而非在 5樓住處陽臺或告訴人住處門口罵告訴人,樓下之人不可能聽聞,告訴人亦應無法錄得聲音,我也沒看見 1樓有人出入,故本案並非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應無公然侮辱、誹謗之問題云云。經查:

㈠被告係告訴人之鄰居,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0號 5樓住處陽臺或樓頂、或告訴人位於臺北市○○區○○街000○0號 1樓住處門口,以附表所示言語辱罵或指摘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不諱(見原審易字卷第66頁反面、第67、77頁),並經告訴人證述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75頁反面至第77頁),且有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2至14頁),已堪認定。

㈡再據告訴人證稱:被告住5樓,我住1樓,我們是住隔壁棟,我都是在我家門口錄音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75頁反面至第76頁),且經原審勘驗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案,其中「聲音92」(即附表編號23部分)除錄得下述對話內容:「被告:洪舜重!大惡魔!4 樓鄰居沈惠玲:不要這樣子啦!被告:謀財害命!害命謀財!4 樓鄰居沈惠玲:這樣子很擾鄰欸!真的啦阿伯不要這樣子啦被告:(大聲亂吼)」之外,尚錄得機車經過之背景聲音,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易字卷第76頁反面),告訴人並證述:原審勘驗之前述對話內容,其中說話之女子係住在隔壁棟 4樓之住戶沈惠玲,沈惠玲每次清晨都遭被告吵醒,我們有和里長、派出所、社會局說,每次他們來,被告都不開門,後來沈惠玲因為是租屋的,不堪其擾,所以就搬走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76頁反面)。是被告以附表所示言語辱罵或指摘告訴人時,不僅告訴人在其 1樓住處門口即可聽聞,甚且附近鄰居亦因被告之行為而深受其擾,顯見被告口出附表所示言詞時之音量,已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聞,而達於公然或散布於眾之程度,並有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其中部分言詞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告訴人 1樓住處門口之公共空間所為,縱有部分言詞係被告在其 5樓住處陽臺或樓頂加蓋處所為,然其所用音量,既已足使其辱罵或指摘之言語內容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之狀態,自亦與「公然」或「散布於眾」之要件相符。

㈢又如附表編號 1、2、4至20、22至29所示言詞,其中之「臺灣的欺敵」、「流氓頭」、「臺灣社會的妖孽」、「社會敗類」、「詐騙黨」、「禽獸」、「卑鄙下流骯髒不要臉」、「妖魔鬼怪」、「衣冠禽獸」、「惡徒」、「大魔頭」、「妖孽」、「垃圾」、「騙黨」、「惡徒」等語,俱指告訴人本人,此為被告所坦認,而該等言詞,依社會通念,客觀上顯屬對人詈罵之抽象負面用語,足以使人難堪、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地位之評價,被告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口出該等客觀上足使告訴人難堪、受辱之言詞,其主觀上應有使告訴人感受侮辱、損害告訴人名譽之故意。

㈣另如附表編號 2、3、5至19、21至29所示「謀財害命」、「害命謀財」、「私通謝老師、破壞家庭」、「危害的強盜」、「騙財騙色」、「洪順重!你有嚴重的精神病」、「散佈淫亂」、「散佈詐騙」、「全家人都打我」、「你是強盜」、「你是土匪」、「謀財跟殺人」、「和謝老師私通做內應」、「你是都更流氓」等語,均足使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人格為負面評價,致毀損、貶抑告訴人之名譽,且其所指摘之事,非但不能舉證為真實,又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屬實,卻仍以該等言語指摘告訴人,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自亦堪認其主觀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故意。

㈤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僅坦承在其 5樓住處樓頂辱罵告訴人,否認有在 5樓住處陽臺或告訴人住處門口為之云云,自不足採。其所辯:樓下之人不可能聽聞,1 樓也無人出入,本案非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云云,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4、20部分,均係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如附表編號3、21部分,均係犯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如附表編號2、5至19、22至29部分,則均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如附表編號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為尚涉犯同法第 310條第 1項之誹謗罪嫌、如附表編號2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為尚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惟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亦即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同,行為人並不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被告如附表編號 1、20所示辱罵之言語內容,均係謾罵、輕蔑之情緒性文字,應僅構成公然侮辱罪;如附表編號21所示言語內容,則係具體指摘告訴人「騙色騙財」、「你是強盜」、「你是土匪」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應僅構成誹謗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20所為尚涉犯誹謗罪嫌、如附表編號21所為尚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云云,均屬誤會。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 1部分係犯誹謗罪嫌云云,容有未洽,惟此與起訴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如附表編號2、5至19、22至29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2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為24年10月26日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查,於行為時係已滿80歲之人,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㈣原審認被告犯上開各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鄰居,被告多次公然侮辱告訴人,並指摘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之事,令告訴人名譽受損,顯然欠缺尊重他人名譽法益之守法觀念,且長時間在公開場合大聲辱罵告訴人之噪音,亦造成社區鄰居之困擾,犯罪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獲取告訴人之諒解,難認已有悔悟之意,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告訴人名譽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暨分別就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拘役80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至原判決事實欄雖漏載被告之犯罪地點尚包括其 5樓住處樓頂,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本旨並無影響,尚不構成撤銷原判決之事由。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上訴徒憑己見,空言否認犯罪,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5年5月10日上午9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5樓住處陽臺,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狀下,無故指摘告訴人「洪舜重,害我17年啦!繼續甲你告啦!」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而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 1項之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 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誹謗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始屬之。況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構成名譽之侵害。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證、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洪寶貴之證述及錄音譯文等,為其論據。

四、查被告於前揭時間以上開言語指摘告訴人之事實,固為被告所坦認,並經告訴人證述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75頁反面至第77頁),且有錄音譯文及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至14頁、原審易字卷第76頁反面)。惟綜觀其言語內容,雖有指摘告訴人「害我17年」等不實事項,然未具體指摘告訴人如何「害我」等內容,客觀上告訴人之名譽尚不至因被告之主觀懷疑而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縱已傷及告訴人主觀之情感,然尚難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實際上對告訴人客觀之評價有何影響,自不構成名譽之侵害。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就被告此部分犯行之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原審審理後,認公訴人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此部分誹謗罪,而對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核無不當,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憑己見而為相異評價,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關於無罪之部分,另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侮辱或誹謗之言語              │主文欄                      │
├──┼───────┼───────────────┼──────────────┤
│1   │105年5月9日上 │洪舜重,臺灣的欺敵!繼續甲你告│邱仕濃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
│    │午5時59分許   │,繼續幹啦!告到底啦!(公然侮│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辱)                          │元折算壹日。                │
├──┼───────┼───────────────┼──────────────┤
│2   │105年5月11日上│流氓頭,洪舜重,繼續告你啦!謀│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15分許   │財害命,害命謀財(公然侮辱、誹│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謗)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5年5月12日上│洪舜重,謀財害命,害命謀財(誹│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5時44分許   │謗)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105年6月3日上 │洪舜重,告到底啦,台灣社會的妖│邱仕濃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
│    │午6時19分許   │孽,甲你告,垃圾(公然侮辱)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5   │105年6月4日上 │洪舜重,你是妖孽,騙人來啦,謀│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8分許    │財害命、害命謀財…,你是大妖孽│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啦,妖孽、你是妖孽、妖孽,包藏│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禍心、禍國殃民、謀財害命(誹謗│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然侮辱)                  │                            │
├──┼───────┼───────────────┼──────────────┤
│6   │105年6月4日下 │洪舜重!你這個騙子、妖孽!你這│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5時21分許   │妖孽啦!妖孽啦!謀財害命!害命│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妖孽!謀財害命!妖孽!…告到│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底啦!把你抓起來判刑,妖孽!禍│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國殃民!禍國殃民!社會敗類!(│                            │
│    │              │誹謗、公然侮辱)              │                            │
├──┼───────┼───────────────┼──────────────┤
│7   │105年6月5日上 │洪舜重!流氓頭!加入騙黨,謀財│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13分許   │害命、害命謀財,妖孽!妖孽!禍│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國殃民…,垃圾車來嚕、可憐悲哀│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喔,落魄,垃圾、骯髒、卑鄙下流│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骯髒齷齪不要臉啦、垃圾人…卑鄙│                            │
│    │              │下流骯髒齷齪不要臉。(誹謗、公│                            │
│    │              │然侮辱)                      │                            │
├──┼───────┼───────────────┼──────────────┤
│8   │105年6月6日上 │洪舜重,流氓頭,騙黨的頭人,謀│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36分許   │財害命,害命謀財(誹謗、公然侮│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辱)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9   │105年6月10日上│洪舜重,流氓頭,私通謝老師啦!│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5時56分許   │謀財害命,害命謀財!破壞家庭!│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害命謀財!謀財害命!妖孽啊!抓│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起來判刑啦,洪舜重,流氓頭,抓│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去派出所,私通謝老師啦!誨淫穢│                            │
│    │              │造,破壞家庭!破壞家庭!送去派│                            │
│    │              │出所,告到底 (誹謗、公然侮辱)│                            │
├──┼───────┼───────────────┼──────────────┤
│10  │105年6月17日上│洪舜重,詐騙黨,誨淫穢造,穢造│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45分許   │誨淫…禍國殃民,危害的強盜、危│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害臺灣社會、危害臺灣同胞,殺了│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啦(誹謗、公然侮辱)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105年6月19日上│洪舜重,流氓,騙色騙財,誨淫穢│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19分許   │造,大妖孽,大魔頭!禍國殃民,│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危害中華民國、危害臺灣同胞、危│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害臺灣社會(誹謗、公然侮辱)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105年6月20日上│洪舜重,你這個大魔頭,騙色騙財│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10分許至 │,謀財害命,騙色騙財,誨淫穢造│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20分許        │,穢造誨淫…,禍國殃民,危害中│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華民國、危害臺灣社會、危害臺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同胞…,大魔頭…是禽獸啦!洪舜│                            │
│    │              │重…你是妖孽啦,你是殺人的妖孽│                            │
│    │              │啦!要抓去關啦!禍國殃民啦(誹│                            │
│    │              │謗、公然侮辱)                │                            │
├──┼───────┼───────────────┼──────────────┤
│13  │105年6月21日上│洪舜重!流氓頭,騙色騙財,誨淫│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 時20分許  │穢造…禍國殃民…危害中華民國、│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危害臺灣社會、危害臺灣同胞…,│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你是包藏禍心,你是禍國殃民!(│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誹謗、公然侮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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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5年6月22日上│洪舜重!流氓頭、騙黨!…,你是│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 時37分許  │大魔頭啊,你包藏禍心,大妖孽啊│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 危害中華民國、危害臺灣同胞、│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危害臺灣社會…,謀財害命,害命│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謀財(誹謗、公然侮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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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5年6月23日上│洪舜重!你有嚴重的精神病喔!你│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25分許   │有很嚴重的精神病!要去看精神科│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啊!你有精神病一堆,要去看精神│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科啦!你包藏禍心、禍國殃民,大│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妖孽啊!危害中華民國、危害臺灣│                            │
│    │              │社會、危害臺灣同胞(誹謗、公然│                            │
│    │              │侮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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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5年6月30日上│洪舜重!流氓頭!…騙黨…偷吃你│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20分許   │阿娘啊…你與謝老師私通啦…騙色│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騙財,騙財騙色…,你是大魔頭啊│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大妖孽啊!包藏禍心、禍國殃民│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你有精神病啊…危害中華民國、│                            │
│    │              │危害臺灣社會、危害臺灣同胞,你│                            │
│    │              │有嚴重的精神病啦!告你到底啦!│                            │
│    │              │你是狗、狗、狗!告到底!你是騙│                            │
│    │              │色騙財、騙財騙色!…誨淫穢造、│                            │
│    │              │穢造誨淫,你是散佈淫亂、是散佈│                            │
│    │              │詐騙!罪惡是層層疊疊,你是中華│                            │
│    │              │民國的公敵、你是臺灣同胞的公敵│                            │
│    │              │、你是臺灣社會的公敵…,洪舜重│                            │
│    │              │!流氓頭,騙色騙財,誨淫穢造,│                            │
│    │              │散佈淫亂、散佈詐騙。(誹謗、公│                            │
│    │              │然侮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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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5年6月30日中│垃圾啦,洪舜重!騙色騙財,穢造│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12時19分許至│誨淫,害我十七年喔…,全大理街│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12時27分許    │最骯髒,卑鄙下流骯髒齷齪不要臉│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散佈淫亂!(誹謗、公然侮辱)│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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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5年7月1日上 │洪舜重!你是妖魔鬼怪!…騙色騙│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13分許   │財!誨淫穢造!…,與謝老師私通│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 …大妖孽!…,私通謝老師!…│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所有人都知道你是妖孽啦!…你是│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流氓頭下流…要死啦!要死啦!…│                            │
│    │              │見笑!衣冠禽獸!私通謝老師,衣│                            │
│    │              │冠禽獸!害我們全家!衣冠禽獸(│                            │
│    │              │誹謗、公然侮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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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5年7月1日上 │洪舜重!流氓頭!害我們全家!八│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11時16分許  │年啦!…洪舜重!大妖孽!…大妖│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孽!…,衣冠禽獸!…查咖惡人!│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全家人都打我!妖魔鬼怪!(誹謗│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然侮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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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5年7月2日上 │甲你告啊!告到底啊!為了兩千三│邱仕濃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
│    │午6時27分許   │百萬同胞,告你這騙黨!流氓頭!│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為了兩千三百萬同胞,告騙黨!為│元折算壹日。                │
│    │              │了兩千三百萬同胞,告騙黨流氓頭│                            │
│    │              │!洪舜重惡徒!(公然侮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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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5年7月2日中 │洪舜重我要告你啊!騙色騙財!你│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12時許      │過來打我!你有種上來打我!我給│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你記住了,你要打我就打死我,騙│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色騙財!誨淫穢造!你是強盜,你│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是土匪啦!你是土匪嗎?你是土匪│                            │
│    │              │啦!甲你告甲你告啦(誹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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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5年7月13日下│流氓頭洪舜重…,謀財害命、害命│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3時32分許   │謀財、騙色騙財,害我們全家…,│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誨淫穢造!穢造誨淫!包藏禍心、│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禍國殃民,危害臺灣同胞、危害臺│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灣社會(誹謗、公然侮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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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5年7月19日下│洪舜重!大惡魔!謀財害命!害命│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48分許   │謀財!(誹謗、公然侮辱)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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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5年8月1日上 │流氓頭…洪舜重!社會的騙黨!騙│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36分許   │臺灣的同胞!…害人的性命!謀財│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害命!害命謀財!…甲你告到底啦│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誹謗、公然侮辱)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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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5年8月3日上 │流氓頭洪舜重!…騙色騙財!…危│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7時9分許    │害國家!中華民國!危害臺灣社會│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危害臺灣同胞(誹謗、公然侮辱│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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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5年8月4日上 │流氓頭洪舜重!之前加入騙黨,騙│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53分許   │人的囡仔…誨淫穢造…神經病!…│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害人很多!你有精神病啊!…禍國│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殃民!…危害中華民國、危害臺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社會、危害臺灣同胞,害我們全家│                            │
│    │              │十七年!…謀財跟殺人!流氓頭見│                            │
│    │              │笑啦、見笑骯髒齷齪!你是穿衣的│                            │
│    │              │禽獸!土匪啦,見笑啦(誹謗、公│                            │
│    │              │然侮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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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5年8月14日上│流氓頭洪舜重!之前加入騙黨,包│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27分許   │藏禍心、禍國殃民,危害中華民國│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危害臺灣同胞,危害臺灣社會…│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和謝老師私通做內應,危害我全│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家17年啦,你是都更流氓,你是強│                            │
│    │              │盜,你是都更流氓,我要給你告,│                            │
│    │              │告到底拉(誹謗、公然侮辱)    │                            │
├──┼───────┼───────────────┼──────────────┤
│28  │105年8月15日上│流氓頭洪舜重!加入騙黨,包藏禍│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6時47分許   │心、禍國殃民,危害中華民國,危│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害臺灣社會,危害臺灣同胞…,和│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謝老師私通,…都更流氓,你是強│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盜,我要給你告到底拉(誹謗、公│                            │
│    │              │然侮辱)                      │                            │
├──┼───────┼───────────────┼──────────────┤
│29  │105年8月16日上│流氓頭洪舜重!都更流氓、強盜…│邱仕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
│    │午8時36分許   │,危害安全社會…,和謝老師私通│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
│    │              │…,流氓頭(誹謗、公然侮辱)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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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