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7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瑞斌簡志龍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6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兆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7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2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罰金易服勞役以1 千元折算1 日,並諭知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沒收;除原判決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之一、㈠最後3 行「至起訴書所載扣案之3 顆非制式子彈均不具殺傷力一情,顯係誤載應予更正,附此敘明」(原判決第3 頁中間)之記載,因起訴書並無誤載,原判決此部分之敘述應予刪除外,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本案遭查獲時員警告知被告遭新北地院之毒品案件通緝,但警方沒有出示通緝證明,原判決記載被告遭另案通緝與事實不符;㈡本案已經刑事警察局在105年鑑定,為何於106 年又再次鑑定,且推翻前鑑定;㈢被告所持有之槍、彈均係祖父遺留,被告向警方自首,偵審皆坦承犯行,家中有3 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請依刑法第57、59條再減輕其刑云云。

三、惟查:

㈠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審訴字第597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5 年6 月21日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 年10月27日通緝,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稱通緝非事實云云,不能採信。

㈡扣案之槍、彈經檢察官送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3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 ±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11月30日刑鑑字第10580 03830 號鑑定書1 份暨所附影像6 張附卷足參(見偵查卷第58頁及反面)。原審再將上開未試射之2 顆子彈送鑑定,結果認: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語,有該局106 年7 月12日刑鑑字第1060058871號函1 份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70頁)。原審為明105 年鑑定時未經試射之2 顆子彈有無殺傷力,才再將之送鑑定,並無被告所指後鑑定推翻前鑑定之情事。

㈢原判決就被告為何不宜以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在理由中已經說明:扣案槍、彈均屬高度危險之物品,被告當知持有槍、彈為重大犯罪,對社會之秩序及安寧具極大威脅性,本案未見被告有何持有槍、彈之不得已之理由,其犯罪動機於客觀上難認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而有情堪憫恕之情狀,參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之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3 年,經適用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法定刑已減低,再就其全部犯行酌情而為刑罰之裁量後,也無情輕法重之憾,故不宜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輕其刑;有關科刑,原審也就刑法第57條所舉事項,在量處被告刑度時一一考量,考量被告之3 名未成年子女已由新竹縣政府社會局安置中等一切情狀予以量刑,被告請求再減其刑,難認有理由。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猶執詞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7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