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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96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游士珺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麒勻
輔佐人

即被告之兄 陳正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84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2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麒勻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00號之「○○○○社區」住戶,告訴人甲○○為物業管理公司派駐在該社區之經理,負責管理該社區之事務。詎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拒絕其調閱社區財務報告而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社區大樓大廳內,以「就他媽的像小老鼠」、「鬼扯、真是鬼扯」、「神經病喔」、「甲經理太扯了」等客觀上足以貶抑尊嚴及社會評價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有貶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再按所謂「侮辱」,係指以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等,非指明具體事實而對他人為抽象之侮謾、辱罵等表示輕蔑之舉動,而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評價。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 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被害人因他人之言語表達,而在精神上、心理上主觀感受之難堪或不快,故被害人縱因行為人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言論自由將遭到前所未有之箝制,任何言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此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而在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時,應參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且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犯行,係以被告於偵查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時之證述、檢察官當庭勘驗現場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其在告訴人刻意刁難之情況下講出這些話,但沒有侮辱告訴人之意思,所有話語都事出有因,其夫共寫了3 份申請書聲請調閱社區財報,桃園市政府的使用管理科都說社區不能拒絕了,告訴人當天還拒絕,告訴人說詞一直反覆,所以才會說告訴人像小老鼠;後來告訴人要求其與鄰居等3 人站在櫃臺看厚厚的財報,其說不遠處就有沙發,但告訴人還是堅持要其在櫃臺看,其很訝異,才下意識說「神經病喔」;其要求告訴人拿椅子過來給其坐,告訴人還笑著回答說「好啊好啊」,其覺得告訴人在羞辱其,要讓其難堪;至於偵查中曾經承認,是因其不懂法律,檢察官問是否承認有講那些話,其就說承認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104 年9 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社區」大樓大廳內,與告訴人談話間口出「就他媽的像個小老鼠」、「鬼扯」、「神經病喔」、「甲經理太扯了」等言語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他卷第16頁、原審壢簡卷第50頁、原審簡上卷一第54頁反面、本院卷第19頁反面、3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他卷第3、15 頁),並有現場錄音光碟及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壢簡卷第50頁反面至52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無誤。

㈡、原審當庭勘驗現場錄音光碟(檔案名稱:「Track 01.cda」),將被告陳麒勻、被告配偶吳緒文、被告鄰居吳婉瑜、告訴人甲○○等人之對話,與本案有關之部分分列如下:1、檔案時間00:00:11–00:01:06陳麒勻:今天如果規定,我照規定走沒有關係,但規定不是這樣子,妳耍我們嗎?吳婉瑜:她認為是兩件事。陳麒勻:她認為,那我可以請她打電話給管委會,管委會 是不是要我們這樣寫?若不是要,是她個人要我 們自己這樣寫。甲○○:我剛剛已經有承認是我自己個人。陳麒勻:那我可不可以拒絕。甲○○:我沒有說管委會阿。陳麒勻:那我可不可以拒絕。甲○○:那如果妳要拒絕,我就沒有辦法給妳看其他的, 因為我這收到的是…(後面幾字聽不清楚)。陳麒勻:那妳就說法一致,不要管委會來,就媽的像個小 老鼠一樣躲在那邊說,沒有啊我沒有這樣說啊。甲○○:吳小姐妳不能用媽的兩個字來形容啦。陳麒勻:過份。甲○○:我覺得、我覺得、我覺得好,好嚇我。陳麒勻:妳今天如果妳,我告訴妳,妳才嚇我們,我覺得 現在很恐怖好不好,你們今天的所作所為,恐怖 的是我們。吳緒文:現在不給調嗎?甲○○:我沒有不給調,你不要誤會了好嗎?

2、檔案時間00:01:09–00:01:42陳麒勻:今天財委在8月13日,說要拿東西給我們看。甲○○:什麼時候?陳麒勻:那天財委在這邊的時候,然後他跟我先生講說, 跟那個使管科科長講說,他們8 月13日那天,我 們在8 月13日不是出席那會議嗎?吳緒文:不要再講。甲○○:恩。陳麒勻:對不對?甲○○:就是我們總經理在。陳麒勻:他不是有放那個會議紀錄?不是有放。吳緒文:不要再講、不要再講。陳麒勻:(前面很小聲,聽不清楚)鬼扯。陳麒勻:有本事不給我們看,就有本事那個。甲○○:管委會沒有不給你們看,不要誤會了。

3、檔案時間00:02:45–00:03:32甲○○:那你們是今天就要看?看104年的喔。吳緒文:看104年。甲○○:好,那我們就在這邊看。陳麒勻:我在這邊看?我到那邊看吧。甲○○:這邊有監視器啦。陳麒勻:神經病喔。吳緒文:那邊也有監視器。吳婉瑜:在那邊看啦。陳麒勻:在那邊看啦,人家那天我們跟科長說,科長說OK 了好不好?甲○○:沒關係,你們在這邊看啊。陳麒勻:我們要站著。甲○○:我們這邊也有監視器。吳緒文:還有會議紀錄。陳麒勻:妳太扯了吧。吳婉瑜:那裡也不可能做什麼事啦。陳麒勻:妳太扯了我跟妳講,甲經理,妳太扯了啦,妳要 麻乾脆不要給我們看算了。甲○○:我沒有不給你們看。陳麒勻:那妳搬椅子來給我們坐。甲○○:好啊、好啊、好啊,沒有問題啊。陳麒勻:這太扯了我跟妳講。吳婉瑜:妳樣有點刁難了,因為在那裡也不可能做什麼事 啊。陳麒勻:神經,誰會給妳破壞東西阿,不要太過份了,我 跟妳講。吳緒文:那個,警衛大哥那個…(後面聽不清楚)。陳麒勻:幫我們確認一下。

㈢、上開被告對告訴人對話之言語中,「他媽的」一詞,固較為粗俗不雅,然一般人使用上開語詞時,常未指述何實際涵義,而僅作為口頭禪使用,以加強說話者憤怒、不滿之情緒表達。又「太扯了」、「鬼扯」等語,係指稱他人之舉動或言語太過誇張、偏離常軌,進而表示不認同之意;此部分用詞雖非文雅,然並無直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之意涵,自不足以構成對告訴人之侮辱。再被告所稱「像個小老鼠一樣」等語,緣「老鼠」為動物之一種,本為中性用語,然因其外觀或生活習性,在言語使用上可能引申為貶意,如「獐頭鼠目」、「鼠輩」等;而「神經病」一詞,或係指稱對方頭腦不正常之負面用語,亦可能單純表達發話者對當下所面臨情況之不滿,而為發洩之詞。上開用語實際上內涵為何、是否造成受話者人格評價之貶損,仍須就雙方對話之脈絡斷定。

㈣、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稱:當時其等已按社區規定,填寫2 次申請書,結果告訴人於(桃園市政府)使用管理科人員在場時,就乖乖稱說「沒有啊沒有啊,我沒有拒絕你們(調閱)啊」,但於使用管理科人員不在時,卻又拒絕其等調閱,言行前後不一,所以當下才會向告訴人稱說「不要使管科來(被告稱案發當時誤稱為管委會來),媽的像個小老鼠一樣躲在那邊說沒有啊沒有(拒絕你們調閱)」;後來其等被迫寫了第3 份申請書後,告訴人居然要求其等在櫃檯那邊站著看該等財務資料,而堅持不讓其等在大廳沙發上坐著看,因為其覺得很不認同,所以才會講了一句「神經病喔」等語(原審簡上卷二第25頁反面至26頁、本院卷第34頁);輔以卷附○○○○社區調閱申請書、文件閱覽/ 影印申請准駁通知書、申請表等證據(他卷第24至26頁、原審簡上卷一第64至68頁),以及前述案發當日之對話勘驗筆錄,堪認被告確有數次申請調閱社區財報,且與管委會、告訴人意見不同之情,於案發當日與告訴人亦有前述調閱財報之爭議。是被告於案發當時,欲向告訴人調閱社區財務資料,其認為告訴人因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人員是否在場,有不同之回覆與態度,遂以「像個小老鼠一樣」等語指稱告訴人,意指告訴人行為不光明正大、偷偷摸摸之意;嗣因告訴人要求被告需站著閱覽厚厚的財務資料,不能至鄰近之沙發區閱覽,被告認為告訴人係故意刁難,始對告訴人口出「神經病喔」一語表達不滿、不認同與無法理解。依本案事發之前因後果、對話場景與前後內容觀之,被告係針對告訴人就其調閱社區財務資料之各項回應,認為無法認同,方為上開用語,因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已累積諸多不滿,本難期待被告以彬彬有禮之用字與之交談,又被告所為之用字雖可能涉及負面評價,然均事出有因,被告係針對個別事項為上開評論或情緒表達,並非就不存在之事實無端恣意謾罵,顯非蓄意對告訴人人格為不當之羞辱攻擊,是被告辯稱其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思,尚非無據;至被告所使用之上開詞語,或較為情緒、嚴厲,而使告訴人內心感到難堪、不快,然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係因被告與告訴人有不同立場見解,方有上開對話內容,此情尚不足以對告訴人之客觀人格評價造成影響侵害,自難認被告有侵害告訴人人格之情事。

㈤、從而,上開被告與告訴人對話中所為之言語,縱非文雅,抑且可能造成告訴人內心感受難堪,然依卷內事證,尚難認為被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亦無從認定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而受有貶損;至被告於偵查中認罪,僅係承認有為上開言語,並未供認其有侮辱之意,此外亦無證據佐證被告犯行,是依上開說明,自不得以此遽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

㈥、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為上開犯行,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依前述法條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法院合議庭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以不能證明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撤銷原審簡易庭之有罪判決,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而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以原判決雖認「他媽的」本身並無實際涵意,一般係作為口頭襌使用,以加強說話者憤怒、不滿之情緒表達,然在與人爭執時,以上開言語嗆罵他人,顯然其用意即係在使人難堪、錯愕、驚嚇及不安,社會一般民眾遭人以該等言詞詈罵,亦均會感覺受辱,且依現場錄音光碟所示,被告僅因對告訴人不滿,即脫口指責告訴人「就媽的像個小老鼠一樣」等語,輔以被告於私下與他人論及告訴人時,仍對外以「但問甲他媽的什麼都不知」之言語形容告訴人,顯見被告確實存有貶低告訴人人格之意圖;再者,原判決既不否認「小老鼠」一詞可能因其外觀或生活習性,而在言語上引申為貶損他人之意,足徵被告將「媽的」、「小老鼠」二詞連接用以描述告訴人,自已達公然侮辱之程度;又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就調閱社區財務資料所為之回應或作為,而對告訴人稱「鬼扯」、「神經病喔」、「甲經理太扯了」等言語,綜觀現場錄音光碟所示,告訴人係因社區管理中心櫃檯有監視器,而要求被告在該處閱覽社區財務資料,是告訴人當下所為未必不能受多數人所認同,然被告未待告訴人解釋,隨即對告訴人此舉回稱「神經病喔」,其所為顯係針對告訴人個人而非告訴人之行為,足見被告不單僅出於情緒之發洩,亦同時含有侮辱告訴人之目的,況上開詞語均屬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不快之攻擊性語言,於一般社會理性正常之人聽聞後,當可理解知悉係輕蔑對方人格、予以負面評價之污衊言詞,足以貶損對方之人格與聲譽,而為損害對方名譽之侮辱言詞,非僅係傷及對方之主觀情感而已;再縱認難以期待被告當時以有禮貌、尊重對方之用字與告訴人交談,被告亦應為當時不理性之行為負責,而非逕以此脫免刑事責任等節,指摘原判決不當;惟依前述勘驗光碟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述及「媽的」、「鬼扯」、「神經病喔」等語,係於對話中討論到不同事項時分別脫口而出,依其前後文及對話當時之情境,確有可能係被告表達自身情緒不滿之口頭用語,非特意針對告訴人所為,又依卷內事證,何以難認被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亦無從認定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而受有貶損,業據本院一一論述如前,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朝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冠中提起上訴,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6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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