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玫利黃翰義吳秋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俊明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考之立法者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限制加重原則,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限制加重原則,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支配。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複數殺人、複數妨害性自主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6年6月26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均為罪質相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此等犯行之犯罪動機、態樣、手段相同,且施用時間分別為105年3月22日、3月18日,時間相去不遠;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為竊盜罪,犯罪時間為106年7月31日,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質不同。揆諸上開說明,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目的之需求、受刑人違法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其人格整體非難評價,爰就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0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