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葉乃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承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法院均應更正為「臺灣高院」;附表編號3、4所示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均應分別更正為「新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425號」、「106年8月14日」;附表編號3、4所示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為「106年10月19日」;附表編號6所示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應分別更正為「新北地院」、「106 年度易字第311 號」、「106年9月11日」;附表編號6 所示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6 年12月14日」;附表編號17所示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7 年6月8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2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05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1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98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7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