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03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釱任連育群崔玲琦

被告
姚連壽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三審)

鄭凱威律師(三審)

蔡順雄律師(三審)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連壽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又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民國108年6月19日公布、同年12月19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4定有明文。次按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之規定重新起算。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姚連壽原經檢察官依「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強劫使人受重傷罪」提起公訴,惟該法業於91年1月30日公布廢止,嗣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4款犯強盜罪使人受重傷罪」,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而將原判決關於諭知被告被訴強劫使人受重傷無罪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犯傷害致人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而被告前經原審於105年11月10日以新北院霞刑思83訴2397字第064061號函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依首揭說明,本院應於限制出境、出海新制施行即108年12月19日起2個月內,依法重為處分。

三、按審判中是否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且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消滅,能否以其他方式替代而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俱屬事實問題,事實審法院自有依卷內相關資料及個案情節自由裁量之權。查本案被告前雖經原審以105年度訴緝字第146號判決諭知無罪,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改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已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案偵查中(即83年8月16日)即出境逃逸至大陸地區,經原審於84年6月20日發布通緝,迄至105年11月7日始因持偽造證件入境為警查獲、緝獲歸案,況本案尚未確定,被告被訴以重罪、遭判重刑,更有高度之逃亡可能性,若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被告有滯外不歸以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再本案被告倘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對於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未逾越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4但書規定之必要性,核與比例原則無違,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目的,並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對被告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法重為處分如主文所示。又本件被告所犯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最高法院109年1月3日台刑八109台上100字第1090000002號函說明意旨參照),屬「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依同法第93之3第2項後段規定,審判中限制出境,累計不得逾5年;且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3項前段,重為處分後之限制出境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之規定重新起算,並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3項但書所稱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之限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3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