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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壽嵩賴邦元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鄧接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接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再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對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是倘「某甲所犯子罪上訴期間10日於85年6 月17日屆滿,若其未於85年6 月17日晚間12時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即告確定。如某甲於85年6 月17日晚上8 時犯丑罪,子罪尚未確定,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此有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 號函,本院86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可資參照。依上說明,所謂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日,如與後罪之犯罪日為同日,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間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故於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應准定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鄧接僯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固與附表編號1 之判決確定日期同為106 年8 月30日,惟依上開說明,仍應認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24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在卷可稽。至附表編號1 、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有受刑人於107 年7 月20日簽具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 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為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前述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共8 月,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以及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執行時應予扣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0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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