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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3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翰義黎惠萍許泰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3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益志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1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23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判決書理由第2項第2頁,第2、3、4行,請查證億灃汽車有限公司修護紀錄表,本案車頭鎖內斷掉之材質,是否為伊所陳述同樣車種之鑰匙,並請求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酌輕量刑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係指原判決之全文內容,倘僅提出原判決之部分繕本,其餘部分有所缺漏,致內容不完整,法院自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07、343號、99年度台抗字第745號、103年度台抗字第884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93號裁定意旨參照)。復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需先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益志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該確定判決並記載再審理由,惟僅提出該確定判決繕本之一部分(即原確定判決第1、3、5、7頁),其餘則有缺漏,判決內容並不完整,本院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於未提出判決繕本,且據以主張「新事證」的再審事由,亦未附具該「新證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3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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