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宗佑(原名汪宏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宗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宗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94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2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3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