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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2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劉方慈林家賢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源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源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高源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6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2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4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一)、(二)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三)、(四)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並與另案假釋撤銷後之殘刑1年3月13日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5年4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2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2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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