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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吳炳桂何俏美葉乃瑋

  • 當事人
    李國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4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國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4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0603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38號、第1342號、第2250號、第3773號、第79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國平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李國平以販售電子菸油為業,明知含有「Nicotine」(下稱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係使用於人體,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詎其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8日前某日,向大陸 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 共30瓶及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15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世捷貨運公司」),於105年6月8日利用國泰 航空CX0402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快遞專區進口倉內(下稱遠雄快遞進口倉)。世捷貨運公司旋於105年6月9日以報單編號CX050B2R3365號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 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HAIR BAND 11 PCE」(即髮飾11件)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二所示30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二、又於105 年8 月12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15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東慶運通公司」),於105 年8 月12日利用國泰航空CX0026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東慶運通公司旋於105 年8 月13日以報單編號CX05710GT197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COSMETIC3 PCE 」(即化妝品3 件)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三所示15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三、復於105 年8 月16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4 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20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東慶運通公司,於105 年8 月16日利用國泰航空CX0402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東慶運通公司旋於105 年8 月17日以報單編號CX00000GT082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化妝品3 PCE 」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四所示20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四、再於105 年8 月29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5 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25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東慶運通公司,於105 年8 月29日利用國泰航空CX0402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東慶運通公司旋於105 年8 月30日以報單編號CX00000GS957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彩裝擺件3 PCE 」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五所示25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五、另於105 年9 月19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6 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119 瓶及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29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或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世捷貨運公司,於105 年9 月19日利用國泰航空CX0468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世捷貨運公司旋於105 年9 月20日分別以報單編號CX050B2R2035號、CX050B2R2036號、CX050B2R2037號、CX050B2R2038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與所申報之「PVC 配件」、「CLOTHES HANGER」、「配飾」、「短褲」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六所示119 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六、末於105 年9 月13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7 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39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世捷公司,於105 年9 月13日利用國泰港龍航空KA0482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世捷貨運公司於105 年9 月26日以報單編號CX050B2R1669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煙油9 PCE 」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七所示39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官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4至119頁、第135至151頁),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一至六,業據被告李國平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106年度訴字第364號卷第39頁、第98頁至第99頁反面、本院卷第113頁、158頁),且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各該相關書證附卷可稽(詳見附表一),並有扣案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計248瓶在案可佐,足徵被 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香港物品,均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未經許可,先後將如附表二至七所示含禁藥成分之電子菸油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輸入我國境內,自屬輸入禁藥無疑。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至六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分別利用不知情之世 捷貨運公司及東慶運通公司人員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二)又被告輸入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4批貨物,為同日接續輸入,且送達之地址均相同,派送單上載有「分4 包出貨」等文字,堪信係大陸廠商自行拆貨所致,各次時間緊接,應論以接續犯。至被告就附表八編號1、3至7所示各次輸 入行為,每次輸入時間、品項及收件人均有不同,足見被告係分別起意向賣家分次訂購,業如前述,從而,被告所為上開輸入禁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所犯6次輸入禁藥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固非無見,惟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被告於105年6月至10月間,先後以相似之行為方式犯本案各罪,其責任非難重複性高,且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相似,原審未述明酌定被告應執行刑時之考量,即定其應執行刑1年,尚有未恰,被告上訴 主張原審所定應執行刑過重,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規範,竟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妨害政府對國內藥品秩序之管理,誠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所輸入之禁藥於甫輸入之際即遭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藥物成分之危害性、所輸入如附表二至七所示各次之禁藥數量,暨被告自陳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所犯6 罪時間相近、罪質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性高,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扣案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計248瓶,經送請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均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自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然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就上述沒收部分,應依刑法 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孫治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扣案之品項及數量│證 據 欄│罪 名 欄│主 文 欄│ ├──┼─────┼────────┼────────────┼─────────┼──────────┤ │ 1 │事實欄一 │如附表二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 │ │ │尼古丁成分之電子│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 │ │ │煙油共計30瓶 │ 105 年度偵字第20603 號│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卷【下稱偵20603 號卷】│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 │ 第12頁) │ │均沒收。 │ │ │ │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 │ │ │ │ │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 │ │ │ │ │ │ 偵20603 號卷第18頁) │ │ │ │ │ │ │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 │ 署105 年7 月13日FDA 研│ │ │ │ │ │ │ 字第1050026021號函暨所│ │ │ │ │ │ │ 附檢驗報告書(見偵2060│ │ │ │ │ │ │ 3 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反│ │ │ │ │ │ │ 面) │ │ │ │ │ │ │④世捷公司提供之派件單(│ │ │ │ │ │ │ 見偵20603 號卷第59頁)│ │ │ │ │ │ │⑤扣案物品照片(見偵2060│ │ │ │ │ │ │ 3 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 │ ├──┼─────┼────────┼────────────┼─────────┼──────────┤ │ 2 │事實欄二 │如附表三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 │ │ │尼古丁成分之電子│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 │ │ │煙油共計15瓶 │ 106 年度偵字第638 號卷│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下稱偵638 號卷】第17│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頁) │ │均沒收。 │ │ │ │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 │ │ │ │ │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 │ │ │ │ │ │ 偵638 號卷第23頁) │ │ │ │ │ │ │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 │ 署105 年9 月1 日FDA 研│ │ │ │ │ │ │ 字第1050036181號函暨所│ │ │ │ │ │ │ 附檢驗報告書(見偵638 │ │ │ │ │ │ │ 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 │ │ │ │ │ │ │④東慶公司提供之派件單(│ │ │ │ │ │ │ 見偵638 號卷第26頁) │ │ │ │ │ │ │⑤扣案物品照片(見偵638 │ │ │ │ │ │ │ 號卷第18頁至第21頁) │ │ │ ├──┼─────┼────────┼────────────┼─────────┼──────────┤ │ 3 │事實欄三 │如附表四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 │ │ │尼古丁成分之電子│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 │ │ │煙油共計20瓶 │ 106 年度偵字第1342號卷│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下稱偵1342號卷】第13│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頁) │ │均沒收。 │ │ │ │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 │ │ │ │ │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 │ │ │ │ │ │ 偵1342號卷第15頁) │ │ │ │ │ │ │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 │ 署105 年9 月9 日FDA 研│ │ │ │ │ │ │ 字第1050037149號函暨所│ │ │ │ │ │ │ 附檢驗報告書(見偵1342│ │ │ │ │ │ │ 號卷第11頁正反面) │ │ │ │ │ │ │④東慶公司提供之派件單(│ │ │ │ │ │ │ 見偵1342號卷第12頁) │ │ │ │ │ │ │⑤扣案物品照片(見偵1342│ │ │ │ │ │ │ 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 │ │ │ ├──┼─────┼────────┼────────────┼─────────┼──────────┤ │ 4 │事實欄四 │如附表五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 │ │ │尼古丁成分之電子│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 │ │ │煙油共計25瓶 │ 106 年度偵字第2250號卷│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下稱偵2250號卷】第3 │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 │ │ │ 頁) │ │均沒收。 │ │ │ │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 │ │ │ │ │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 │ │ │ │ │ │ 偵2250號卷第4頁) │ │ │ │ │ │ │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 │ 署105 年10月7 日FDA 研│ │ │ │ │ │ │ 字第1050039537號函暨所│ │ │ │ │ │ │ 附檢驗報告書(見偵2250│ │ │ │ │ │ │ 號卷第5 頁至第7 頁) │ │ │ │ │ │ │④東慶公司提供之派件單(│ │ │ │ │ │ │ 見偵2250號卷第13頁) │ │ │ │ │ │ │⑤扣案物品照片(見偵2250│ │ │ │ │ │ │ 號卷第8 頁至第11 頁) │ │ │ ├──┼─────┼────────┼────────────┼─────────┼──────────┤ │ 5 │事實欄五 │如附表六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 │ │ │尼古丁成分之電子│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 │ │ │煙油共計119 瓶 │ 106 年度偵字第3773號卷│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下稱偵3773號卷】第17│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 │ │ │ 頁至第20頁) │ │均沒收。 │ │ │ │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 │ │ │ │ │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 │ │ │ │ │ │ 偵3773號卷第62頁至第65│ │ │ │ │ │ │ 頁) │ │ │ │ │ │ │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 │ 署105 年10月31日FDA 研│ │ │ │ │ │ │ 字第1050041520號函暨所│ │ │ │ │ │ │ 附檢驗報告書、同署105 │ │ │ │ │ │ │ 年10月31日FDA 研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 │ │ │ │ │ │ 報告書、同署105年11月1│ │ │ │ │ │ │ 日FDA 研字第1050041523│ │ │ │ │ │ │ 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 │ │ │ │ │ │ 同署105 年11月22日FDA │ │ │ │ │ │ │ 研字第1050041521號函暨│ │ │ │ │ │ │ 所附檢驗報告書(見偵37│ │ │ │ │ │ │ 73 號卷第48頁至第49頁│ │ │ │ │ │ │ 反面、第50頁至第52頁、│ │ │ │ │ │ │ 第53頁至第56頁、第57頁│ │ │ │ │ │ │ 至第61頁) │ │ │ │ │ │ │④扣案物品照片(見偵3773│ │ │ │ │ │ │ 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 │ │ │ │ │ │ 21頁至第43頁 ) │ │ │ │ │ │ │ │ │ │ ├──┼─────┼────────┼────────────┼─────────┼──────────┤ │ 6 │事實欄六 │如附表七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 │ │ │尼古丁成分之電子│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 │ │ │煙油共計39瓶 │ 106 年度偵字第7956號卷│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下稱偵7956號卷】第4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 │ │ │ │ 頁) │ │均沒收。 │ │ │ │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 │ │ │ │ │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 │ │ │ │ │ │ 偵7956號卷第5頁) │ │ │ │ │ │ │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 │ 署105 年11月16日FDA 研│ │ │ │ │ │ │ 字第1050044020號函暨所│ │ │ │ │ │ │ 附檢驗報告書(見偵7956│ │ │ │ │ │ │ 號卷第8 頁至第11頁) │ │ │ │ │ │ │④扣案物品照片(見偵7956│ │ │ │ │ │ │ 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 │ │ │ └──┴─────┴────────┴────────────┴─────────┴──────────┘ 附表二 ┌──┬──────────────────┬──┐ │編號│電子菸油 │數量│ ├──┼──────────────────┼──┤ │ 1 │CENTIMETER CM milk CHOCOLATE │25瓶│ │ │E-LIQUID 30ml/6mg │ │ ├──┼──────────────────┼──┤ │ 2 │CENTIMETER CM milk CHOCOLATE │5瓶 │ │ │E-LIQUID 30ml/3mg │ │ └──┴──────────────────┴──┘ 附表三 ┌──┬──────────────────┬──┐ │編號│電子菸油 │數量│ ├──┼──────────────────┼──┤ │ 1 │Blue Dragon 30ml │10瓶│ ├──┼──────────────────┼──┤ │ 2 │Lazarus Vintage Lighthouse 30ml/6mg │5瓶 │ └──┴──────────────────┴──┘ 附表四 ┌──┬──────────────────┬─────┐ │編號│電子菸油 │數量 │ ├──┼──────────────────┼─────┤ │ 1 │IASO eC-Liquid 30ml /8mg(淺色瓶身標│20盒(盒裝│ │ │示Tea) │商品,內含│ │ │ │電子菸油)│ └──┴──────────────────┴─────┘ 附表五 ┌──┬──────────────────┬─────┐ │編號│電子菸油 │數量 │ ├──┼──────────────────┼─────┤ │ 1 │VGOD(WSHICE) 6mg │7瓶 │ ├──┼──────────────────┼─────┤ │ 2 │Lazarus Vintage (Journey) 30ml/6mg│5瓶 │ ├──┼──────────────────┼─────┤ │ 3 │Tarot (The High Pristess )6mg (1 │5瓶 │ │ │瓶破損) │ │ ├──┼──────────────────┼─────┤ │ 4 │Lemonade(Blackberry) 30ml/3mg │8 盒(盒裝│ │ │ │商品,內含│ │ │ │電子菸油)│ └──┴──────────────────┴─────┘ 附表六 ┌──┬──────────────────┬─────┐ │編號│電子菸油 │數量 │ ├──┼──────────────────┼─────┤ │ 1 │PANCAKE MAN"Vape Pancakes" 60ml/3mg │10盒(盒裝│ │ │ │商品,內含│ │ │ │電子菸油)│ ├──┼──────────────────┼─────┤ │ 2 │COSMIC FOG(SONSET) 30ml/6mg │10瓶 │ ├──┼──────────────────┼─────┤ │ 3 │COSMIC FOG(NUTZ) 30ml/6mg │10瓶 │ ├──┼──────────────────┼─────┤ │ 4 │COSMIC FOG(THE SHOCKER) 30ml/6mg │10瓶 │ ├──┼──────────────────┼─────┤ │ 5 │COSMIC FOG(SONRISE) 6mg │10瓶 │ ├──┼──────────────────┼─────┤ │ 6 │Naked(GREEN BLAST) 3mg │5瓶 │ ├──┼──────────────────┼─────┤ │ 7 │Naked(LAVA FLOW) 3mg │5瓶 │ ├──┼──────────────────┼─────┤ │ 8 │Naked100(AMAZING MANGO) 3mg │5瓶 │ ├──┼──────────────────┼─────┤ │ 9 │VOODOO VAPE REVENGE 30ml/6mg │20瓶 │ ├──┼──────────────────┼─────┤ │ 10 │Steep PopDeez( CARAMEL POPCORN │5 盒(盒裝│ │ │FLAVORED E-LIQUID) 6mg │商品,內含│ │ │ │電子菸油)│ ├──┼──────────────────┼─────┤ │ 11 │KILO DEWBERRY CREAM 3mg │20瓶 │ ├──┼──────────────────┼─────┤ │ 12 │Lazarus Vintage (Journey) 30ml/6mg│9瓶 │ └──┴──────────────────┴─────┘ 附表七 ┌──┬──────────────────┬─────┐ │編號│電子菸油 │數量 │ ├──┼──────────────────┼─────┤ │ 1 │COSMIC FOG(NUTZ) 30ml/6mg │7瓶 │ ├──┼──────────────────┼─────┤ │ 2 │KILO DEWBERRY CREAM 30ml/6mg │20瓶 │ ├──┼──────────────────┼─────┤ │ 3 │TEA UP(JASMIN GREEN) 30ml/6mg │4 盒(盒裝│ │ │ │商品,內含│ │ │ │電子菸油)│ ├──┼──────────────────┼─────┤ │ 4 │TEA UP(GREEN TEA LATTE) 30ml/6mg │4 盒(盒裝│ │ │ │商品,內含│ │ │ │電子菸油)│ ├──┼──────────────────┼─────┤ │ 5 │TEA UP(HONEY BLACKTEA) 30ml/6mg │4 盒(盒裝│ │ │ │商品,內含│ │ │ │電子菸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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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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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