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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9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智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智鴻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未就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查,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顯然不利於受刑人,難謂與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且原裁定並未說明何以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實質上受刑人因原審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遠高於其所犯同類之案件,相較其他法院定應執行刑所定之刑期顯屬過重,原裁定未詳加審認,裁定較其他類似案件,其裁量權行使尚非妥適,難昭折服。請考量受刑人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之犯行,受刑人本身人格特性、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目的、程度、犯後態度等綜合判斷下,予以重新量刑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定執行刑時,茍無違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自不得遽指違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總計為有期徒刑3年2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6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原裁定於各宣告刑之最長期(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年2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未較先前曾定應執行刑直接加計結果更為不利,顯已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並權衡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情節、罪責程度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並無違裁量權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不合。抗告人所犯原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難認有失權衡意義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是原審裁量權之行使,顯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自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之可言。

㈡綜上,原裁定就本件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合於內、外部界限,並未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尚無失衡之不當情形,是原裁定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核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9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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