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益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第1頁倒數第1行關於「王益群」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啓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8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第1頁倒數第1行關於「王益群」之記載,顯係「王啓佑」之打字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