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21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徐浩瑋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68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31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徐浩瑋(下稱抗告人)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如附表所示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中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案業經抗告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抗告人民國109年10月30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且原審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說明,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前揭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至5、6至7、8至12、13至15前分別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罪刑之結果,並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前述界限範圍內,斟酌抗告人分別係犯持有槍彈罪、持有毒品罪、施用毒品罪及販賣毒品罪,其中施用毒品部分係於4個月犯3次,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相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並綜合斟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5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應符罪刑相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人之生命有限,長期拘禁之刑罰,反而會使受刑人過度與社會、家庭脫節,有害而無利,原裁定僅有小幅減少刑期,對於抗告人初犯而言,所為量刑顯屬過苛,不符社會倫理且與人民之法律感情相違背,抗告人年紀尚輕,且有子女待扶養,抗告人對於自己所犯錯誤亦非常懊悔,請撤銷原裁定,再予抗告人一次機會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期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其他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原審以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合於數罪併罰,原審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月、3月、1年6月、3年4月、2年、3月、4月、3年7月、3年7月、3年7月、3年7月、3年7月、4年、4年、4年,合計為有期徒刑37年9月)以下;再參以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前曾分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4年6月、4年6月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該等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至5、編號6至7、編號8至12、編號13至15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5年、6月、4年6月、4年6月)與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4年11月,爰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宣告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逾越內部性界限之情事。
㈡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3、5至15均屬毒品相關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另與附表編號2、4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然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則原審併以此等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揆諸前開規定,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均經宣告併科罰金,惟觀諸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檢察官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聲請,是檢察官並未聲請就罰金刑部分一併定應執行刑,原裁定未就罰金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亦無違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4日 106年12月13日前某時 106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為警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1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142、383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699號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8日 108年5月9日 108年9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699號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8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10月10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514號(已執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381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0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380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031號 編號2、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定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8萬元 編號3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8、9月至106年10月14日為警查獲 106年12月13日 107年9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142、383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106、91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 108年度簡字第2612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7日 108年9月17日 108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 108年度簡字第2612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0日 108年10月10日 108年10月1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380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0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380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0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240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030號 編號3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2、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定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8萬元 編號3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6至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6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5日 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106、91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014、176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61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30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61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7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240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0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2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2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189號 編號6至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6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8至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6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日 107年1月6日 107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014、176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7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2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2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2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189號 編號8至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6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14日 107年9月16日19時11分許至107年9月18日凌晨0時許間之不詳時間 107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2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 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 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9日 109年6月29日 109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 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 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5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5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558號 編號13至1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