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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宗和章曉文黃玉婷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鍾春財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鍾春財(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號、5至6號、7至8號所示罪刑,均曾經如附表所示之各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刑事判決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茲引用數則他案數罪定執行刑後,大幅減低刑度之前例,原審所定之執行刑過重;抗告人自幼父母離異,經由祖母扶養,國小畢業就提早步入社會,從事筍農,育有一子三女,勉強養家餬口,經濟負擔大,漸漸開始依賴毒品抒發生活壓力,入監後對先前之行徑有所悔悟,請給予自新機會並為衡平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法規說明: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

㈡本院判斷:

⒈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個編號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認為聲請正當而予准許,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係在附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8月)以上,合併刑期(4年)以下,顯已就宣告刑總和減去有期徒刑1年2月,並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且觀之: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已就宣告刑總和(10月)減去2月;附表編號5至6號、7至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811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6月確定,已就宣告刑總和(1年4月、8月)各減去2月,再加計附表編號3、4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6月、8月),合計總和有期徒刑3年6月,然原審僅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實已再減去有期徒刑8月,亦無違反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是抗告意旨質疑原裁定所量定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過重已無理由。

⒉況被告所犯各罪犯行時間互殊,相隔有距,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均非一致,於併合處罰時,考量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原審裁定僅定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實已就原宣告刑總和相當程度之減低,難認有何過苛過重之情事,亦無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至抗告意旨雖舉數則他案所定應執行刑有大幅減輕之情形,指摘原裁定之定刑結果過重云云。然各案情節不同,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自難比附援引。

四、綜上,本件足認原審業經審酌抗告人所犯該等數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既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自屬法院裁量權限適法且正當之行使。抗告意旨徒憑己見,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107 年10月16日 107 年10月17日 107 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6747號 桃園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6747號 新北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280 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366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366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982 號  判決日期 108 年5 月1 日 108 年5 月1 日 108 年7 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366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366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982 號  確定日期 108 年5 月28日 108 年5 月28日 108 年9 月16日 備註 執行案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8965 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8964 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助字第3788 號  定執行刑 桃園地院108 年度聲字第22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確定日期 108 年7 月3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107 年12月20日 107 年12月14日上午8 時40分回溯26小時內 108 年1 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280 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115 號、第1000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115 號、第1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982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  判決日期 108 年7 月31日 108 年10月30日 108 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982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  確定日期 108 年9 月16日 108 年11月26日 108 年11月26日 備註 執行案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助字第3787 號 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94 號   定執行刑  桃園地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判決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確定日期  108 年11月26日  
編號  7 8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罪日期  107 年12月12日 108 年1 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115 號、第1000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115 號、第1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  判決日期 108 年10月30日 108 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  確定日期 108 年11月26日 108 年11月26日 備註 執行案號 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95 號   定執行刑 桃園地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判決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確定日期 108 年11月2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2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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