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鄭水銓法官黃雅芬李世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卓明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明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明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編號5至9),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調查表在卷足佐,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暨受刑人各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犯後態度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李世華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6日  107年5月24日    107年5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3524、4348、48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3524、4348、48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3524、4348、48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6日  107年12月26日  107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確定日期 108年2月11日  108年2月11日  108年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84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8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12月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3524、4348、48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108年度易字第4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6日  108年8月30日  108年9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108年度易字第421號   確定日期 108年2月11日  108年9月23日  108年10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7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6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7日  105年3月6日    105年4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3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8日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3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  確定日期 108年4月30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1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181號    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7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