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進益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3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14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877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次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60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