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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7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德民鄭富城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進益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3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14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877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次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60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7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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