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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潘翠雪曾德水俞秀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洺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之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所示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定應執行刑  編號1-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北院109年聲字第1021號裁定)   犯 罪 日 期  107/12/13 108/04/19 108/07/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39、1762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39、1762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178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178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2103號  判決日期 108/10/16 108/10/16 108/11/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178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178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21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1/06 108/11/06 108/12/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77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7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0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10/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961號    判決日期 109/07/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9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7/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4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9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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