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宜佳(原名吳秀蘭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宜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宜佳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1、13、21所示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應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至124、127至131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5至2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至24、25至2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2年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128、129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9年9月17日 99年11月17日 100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0年3月15日 100年5月12日 10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0年9月15日 100年11月16日 101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1年3月16日 101年5月17日 101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6日上午10時20分許前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背信 背信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1年7月20日 99年5月間 100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背信 背信 背信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6年5月間 97年5月間 98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背信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5日前 99年10月27日 100年5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背信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0年10月12日 101年5月間 102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編號 25 26 27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99年9月14日 100年8月17日 100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15日 編號 28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0年8月4日起至同年9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00、15915、159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30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2066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15日